在不动产一物数卖且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拥有所有权,若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可获得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动产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行为。动产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很多同学经常分不清楚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接下来我们就分析下相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交付的类型:
动产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现实地移转给另一方的交付方式。
观念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通过特别的约定而没有现实转移标的物的交付方式。
观念交付主要包括下列三种形式:
(1)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双方当事人达成让与合意,代替动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形态。
(2)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的交付形态。
(3)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动产让与合意,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交付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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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西藏在线咨询 2023-06-03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如下: 1、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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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规则台湾在线咨询 2023-02-02物权变动规则是:不动产物权变更实行登记主义原则,动产物权变更实行交付主义原则。不动产需到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以产权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动产需交动产至对方,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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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种类甘肃在线咨询 2023-04-25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种类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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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交付物权变动吗重庆在线咨询 2023-04-25不变动。还需要公示登记,原则上必须公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交付。 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情形: 在传统民法中,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基于双方法律行为而使物权发生变动,例如,因买卖、互易、赠与合同而取得所有权;或通过与他人订立设定他物权的合同而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或因合同约定的物权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