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笔录属于哪种证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2 15:50:25 434 人看过

目前,针对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型还存有一定的异议,有的学者认为其属于证人证言,而有的则认为其属于书证。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

询问笔录书写规范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只写文书名称。若非第一次,标题后用括号注明次数。

2、讯问起止时间。

3、讯问地点。

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5、犯罪嫌疑人姓名。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询问笔录记录的重点。根据讯问次数的不同,记录内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讯问时,要在第一部分依项讯问和记录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龄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现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与职业、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等情况。要与原案件材料认真核对,严防错拘错捕。另外,还要问清记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为什么被拘留或被逮捕。

除第一次讯问外,以后的系列讯问可不再问基本情况。可直接进行第二部分讯问内容。

第二部分,要问清记明讯问的全部过程,记录人首先要记清讯问人的提问,根据提问的中心问题,全面准确地记载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事实的供辩。这一部分内容要根据讯问的原过程准确清楚地证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起因、后果、证据、涉及到的人和事等,尤其是其中能说明案件性质的关键情节、有关的证据、有明显矛盾的地方等重要情况,要注意准确清楚地记录下来。如果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解,要注意记清其陈述的理由和依据。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如何,也要准确地记录下来。

(三)尾部

讯问结束时,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无误后,在笔录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签明对笔录的意见:“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在笔录逐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如记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改正补充的文字上按指印。如果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记录员应在笔录中注明。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除非是民警制作的笔录跟刚才询问的情况根本就不一样,如果是这样的话,当然就要拒绝签字,如若民警制作的笔录根本不存在着任何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最好还是在笔录上签字。因为拒绝签字的做法,有可能会失去对量刑有利的法定情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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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8日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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