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诉讼管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21:14:52 429 人看过

劳动争议的诉讼管辖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持劳动争议裁决书依法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这种诉讼形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对劳动争议的最终处理。劳动争议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和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即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主管和管辖问题。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也称劳动争议的主管制度,是指确定人民法院与其它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即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我国目前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实行“一裁二审”制,即劳动争议当事人首先必须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劳动争议的最终判决。(一)我国法律法规对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作了规定:1、人民法院受理的应是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是经过仲裁裁决后的案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的,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2、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是中国境内的企业和职工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它劳动争议,主要有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退休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退休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本条例执行。3、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3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适当地扩大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它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二)在审查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时,应从以下几方面注意审查:1、争议的主体必须适格。即《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的主体应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与之形成的劳动关系或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2、争议的主体之间没有劳动合同或者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意思表达明确,有口头约定或其它形式表现的。3、双方履行了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为用人单位工作,提供有偿劳动,获得了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权利,同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4、争议的内容和事实必须是劳动法及其法规调整的范围。5、结合实际情况,对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它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主要是考虑劳动者退休后与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他们所享有的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它社会保险费是以过去在劳动岗位上所履行的劳动义务为前提条件的,因此,由此发生的争议视为劳动争议。至于原用人单位之所以限定为是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是因为根据1999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三、五、六、七条和《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条等规定,缴费单位和个人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资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等单位及其职工,并由税务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这属于行政管理行为,由此发生的争议为行政诉讼,争议双方是企业或劳动者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但因目前我国尚有少数地区和单位未参加社会统筹保险,因追索社会保险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仍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属于履行劳动合同关系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所以将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主体限定为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和劳动者。(三)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它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执行劳动仲裁为诉讼的前置程序的规定,而且还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四个起诉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四)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认为“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该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观点是不妥的。首先,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作为确定人民法院地域管辖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所确立的“原告就被告”的规定,应由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具有的特殊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地址相对固定,且《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有“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居住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的规定,所以,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较为合适。其次,由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织设置不统一,与法院的设置也不同,有许多市辖区一级尚未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甚至在某些直辖市只有一个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而法院却有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如果规定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确定案件管辖,将会导致案件过度集中于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增加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而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管辖之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却无权管辖劳动争议,这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极为不利。鉴于上述两点,《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此外,在审判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与履行劳动合同地不在同一地,如用人单位在广州,而劳动合同履行地却在宜昌。若仅以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定管辖,这对当事人诉讼也是极不方便的。因此,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案件事实的查证,又规定了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五)几种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1、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企业与职工之间因执行国家有关保险、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此规定意味着人民法院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养老保险费、社会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请求应当进行审理。审判实践一直也是这样做的。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都会在判决主文中专列一项判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对此,我们存在这样的疑问:强制性(法定性)、福利性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特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只要职工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即应责令用人单位补缴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这是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职工根本无须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此方面的纠纷。而且,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对职工个人而言数额是不明确的。如《失业保险条例》即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要求企业为其个人缴纳多少,法院无法确定具体数额,最终的确定还得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核定。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根本没有实质意义,也不存在可执行性。缴纳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也存在前述同样问题。由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还需与行政管理部门协商,急需明确,作出司法解释。本人认为此类案件,法院应不予受理。2、民办教师的养老保险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主要是被辞退的民办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如何解决,无法律规定,只能通过法理来解释民办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关于此类纠纷如何处理,首先应解决该类纠纷是否属人民法院管辖。有的人认为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学校属事业单位,民办教师所享受的待遇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拨款,学校与民办教师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另外,即使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属劳动争议的范围,学校应为劳动者购买养老保险,根据1995年10月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1995)138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也应由行政部门处理,法院也不能受理此类案件。有的人认为该类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应予受理。其理由:虽然学校属于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但民办教师的性质即民办教师具有双重性,既是农民(在家分有责任田、山等),又是教师,但不同于公办教师,民办教师的工资由地方政府负担(一是国家补贴,二是教育附加费,三是集资),决定了学校与民办教师之间是一种聘用劳动用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所以,民办教师与学校之间所发生的争议,应属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不能因为地方政府穷,一时拿不出资金解决民办教师的养老保险费,就不顾法律、政策规定,而不给民办教师购买养老保险。在过去,退休的民办教师都享有生活补贴。由于改革,取消民办教师以后,对于在教育战线上工作多年,但不符合转、退条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如果不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将对其今后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这些人将自己的青春都奉献给了农村教育事业,如果不保护其合法权益,这些被辞退的民办教师的晚年生活可想而之。3、乡镇企业与职工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力字(1992)33号《关于乡村集体企业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企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据此,乡村集体企业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集体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应当先由劳动部门督促、指导双方当事人补签劳动合同,然后仲裁委员会再予受理。当事人若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乡镇企业的养老统筹问题,由于当前国家没有纳入强制实施的范畴,企业和职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属自愿行为。有的是买的商业保险,有的是在民政部门买的农村社会保险,有的是在社会保险部门买的社会保险。在乡镇企业的养老统筹问题上,容易发生纠纷。由于现在对乡镇企业是否强制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无法律规定。本人认为,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该类纠纷可由行政管理部门处理。4、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224号《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的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某些属性。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当地仲裁委员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予以受理。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于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不系统、不成体系,缺乏法律规范性和严肃性,所以,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劳动诉讼法》,以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

一、必须仲裁前置情形?

1、劳动纠纷,必须经过仲裁并不服以后才可由法院管辖,

2、如果合同双方约定出现纠纷首先仲裁的,必须经过仲裁才可由法院受理。

此外其他的任何纠纷,仲裁都不是必经程序。

一般民事案件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仲裁前置是指必须经过仲裁程序,才能提起民事诉讼。一般来说,进入仲裁程序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或者是在争议发生后,经双方协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提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当事人要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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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3日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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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来由于很多退休老人工作余热未了,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少人选择再次返聘或者再就业。由于退休人员不是正常状态下的劳动者,因此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因而也产生了许多退休人员与新劳动单位发生纠纷的事件。那么,如果是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此类案件呢?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二条规定,退休人员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而从事工作的,应签订聘用合用。因此,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属于《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时效和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与不受理的程序是怎样的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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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过期怎么办劳动争议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过了诉讼时效后,当事人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因为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整法》,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时效期限为一年。超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但不再受法律诉讼时效保护。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算。依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则为三年。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
    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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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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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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