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用新编劳动合同权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必然要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要签订劳动合同,要实行农民工劳动合同专门化规定。
2、《劳动合同法》的实行不是个人或者个别机关的事,要加强相关部门的统筹和协调,明确其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工作职权和责任;加强团体交涉权,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3、加大宣传,使《劳动合同法》深入人心。
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农民工按期足额发放工资。
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时有发生。2007年11月份,吉林化建公司在辽化施工时,雇佣了吉林的农民工,公司向民工们承诺每天可得到100到120元的工资。可是吉林化建公司并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迟迟不发工资,拖欠了半年之久。在工程就要结束的时候,没有得到工资的农民工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发工资,在农民工们强烈要求下,吉林化建公司不得不答应给农民工发工资。
吉林化建公司在发工资的时候,他们让农民工一个一个地进屋领取工资,在签字的时候,工资表上显示的是应发的工资额,而在支付工资的时候,每个民工却被扣除了一部分工资。农民工觉得自己的工资被克扣了一部门,再次找到吉林化建公司的领导,得到的回答是:既然你们都在工资表上签字了,就等于我们把全额工资都发给你们了。
这些善良的农民工,怎么也没有想到,吉林化建公司会用这种手段来欺骗他们,于是30多名无奈农民工来到辽阳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
在吉林化建公司拒不承认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市劳动监察支队进行了反复的调查、大量的取证,认定吉林化建公司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属实。市劳动监察支队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立即给吉林化建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支付指令书,市劳动监察支队副支队长高启立介绍了对这起案例的处理结果。(录音:1216#我们依据劳动监察条例第32条依法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支付工资。这32条规定拒不执行劳动监察机构下达指令的我们可以对他进行2000到20000元处罚,在限期整改指令在期限不支付的就可以对他进行处罚,克扣的这部分工资都给补发了。)
在《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因此,工资发放的时间最长为1个月,当月工资未按时发放即为拖欠;工资必须足额发放,不足部分也为拖欠。拖欠工资包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在吉林化建公司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这个案例中,首先是吉林化建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后又不择手段克扣农民工工资。虽然这些农民工也知道找劳动监察部门帮助,但是他们应该在吉林化建公司拖欠工资的一开始就应该及时地去劳动监察部门去寻求帮助,不但能及时拿到应得的工资,也会避免劳动监察部门采取弄虚作假克扣工资的行为。为此,我们提醒农民工应该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与法同行》插曲
2007年,辽阳市新民建筑工程公司一直没有给农民工发工资,在工程已经完成了一半的时候,辽阳市新民建筑工程公司还是不给农民工发工资,农民工把辽阳市新民建筑工程公司告上法庭。今年二月,文圣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梁铁汉等13名农民工投诉的辽阳市新民建筑工程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文圣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明介绍了这个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案的案情。(录音:1261#梁铁汉等13人申请劳动仲裁,被执行人是孟常海,还有辽阳市新民建筑工程公司,属于欠工资钱,楼给人盖到一半,能有两三个月的时候,因为不给钱就停工了。申请执行后,我们找到孟某,他属于个人找这些人召集到工程公司干活,孟某说这钱公司也没给我,我也拿不了这钱。劳动仲裁裁的新民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我们首先执行孟某,因为他是第一被执行人,做多次工作就是没有钱,最后被法院拘留。同时我们又找新民建筑公司,下传票多次也不到庭,最后我们去堵他去,来了之后谈的挺好,说给他点时间,张罗钱说给写的还款计划。到期了又还不上,没有钱,说查帐目和帐户也好还是没有钱,建筑公司也是数于给甲方干活盖厂房,最后拉他到甲方,找那家厂长不露面,通电话厂长说我不欠他们钱,该给到位都给到位了。又回到法院再谈,这公司经理也有诚意,不行那就卖我这车,卖车还不够,车卖了35000元,然后说法院帮助我做做工作,4万多呢,之后我们把这十三个人都有找到法院,有三个委托人到这谈,每个人能少要300多元钱吧,最后这公司又拿出2000多元钱,一共给了37000元,把这十三个人的工资给解决了。第一被执行人实在没能力偿还才能执行第二被执行人。)
这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的原因,是因为用工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导致管理不严、中间环节脱节所致。施工单位拿到工程后,又转包给私人包工头,结果造成了拖欠工人工资。那么,施工单位对私人包工头拖欠的工人工资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我国在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委规章中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作出了强制性规定。所谓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第3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完成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施工单位基于转包和违法分包而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是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尽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得非常明确,但是,由于利益驱动,像这种以分包转包而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经常发生。因此,要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就需要企业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的约束,合法经营;当然,劳动监察部门也必须要严格执法,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民工们自身也要加强劳动维权意识,在权利被损害之后要及时找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工程进行中也要对自己的工作量作书面记录,对于用工单位的承诺要索要书面证明,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与法同行》插曲
天气转暖,眼下正是建设施工的黄金季节,大量的农民工有从农村涌入城市。市劳动监察支队副支队长高启立说,由于很多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淡薄,用人单位不守法经营,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因此,他提醒农民工在打工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录音:1220#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方面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方面,是我们劳动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以后建筑工程的展开,大量农民工要涌入城市打工,维护权益方面特别要引起重视,作为劳动者本身也应该学习一下《劳动法》法律法规,一旦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在打工的同时对劳动法律法规要学一学,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相关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规定方面犹为重要,求职当中第一,一定要到正规的职业介绍机构,防止职业欺骗,比如我市劳动局有人才市场,市总工会有正规职业介绍机构,我们县区劳动部门都有职业介绍机构,到这样的地方谋得的职业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个就是要考查好用人单位的背景,如果不是正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通过不是正规渠道谋得的职业你的权益都得不到很好的维护。第三个,用人单位劳动安全是不是符合国家规定。第四个就是我们就业的同时要求同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定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凭证。很多方面劳动者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上。第四个就是防止职业欺诈,比如某企业在上岗的同时收你抵押金或者收你其它别的费用都有是违法的。如果有这种情况你一定要到当地劳动机关投诉举报,第五就是要提醒农民工兄弟们,在你求职的同时要提高你的职业技能,同时要遵守职业道德,减少职务失误,同时也减少争议,也能试应当前劳动市场的需求。如果你的权益受到侵害了,到我们这投诉我们一定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们辽阳市劳动监察支队的投诉电话是2136653)。
这几年背井离乡,常年在外打工的农民工越来越多,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要想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只靠农民工自己维权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劳动监察等有关部门多方面服务,才能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护。
********《法制连接》曲
2007年11月30号,在郑州打工的农民工投诉中建二局二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2007年3月23号至6月1号,承建的郑州国贸中心的中建二局二公司,拖欠在1#楼工地施工的10多名农民工工资1万多元。经过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协调督促,中建二局二公司当场结清拖欠农民工的8000元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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