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13:19 231 人看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绍兴市、浙江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以及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二、荣誉津贴标准

(一)在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并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按月享受荣誉津贴,其标准为:

1、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989年底前获得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2、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底前获得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3、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4、绍兴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二)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绍兴市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三、医疗补助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劳动模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在按规定结算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补助:

1、全国劳动模范给予全额补助;

2、省部级劳动模范按不低于80%给予补助;

3、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按不低于60%给予补助;

4、绍兴市劳动模范按不低于50%给予补助。

(二)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劳动模范,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先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后,再按上述相应标准予以补助。

(三)对按绍政办发[2002]122号文件,参加市直企业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医疗补助费统筹的人员,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的补助根据上述标准予以相应调整。

(四)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绍兴市、浙江省及省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的列支渠道

(一)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解决。如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单位解决。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医疗费用补助在“医疗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也无法解决以及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二)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绍兴市、浙江省及省以上农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五、劳动模范的资格确认和享受待遇审批

劳动模范的资格由当地总工会负责确认。在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的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企业离退休人员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所在单位工会或其主管部门工会组织负责审核;城镇无工作单位劳动模范和农业劳动模范享荣誉津贴由所在地街道或镇(乡)工会组织负责审核。

六、劳动模范的其他待遇

(一)对因遭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给予特殊困难补助。各级财政要设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专款用于补助市直单位有特殊困难的劳动模范。

(二)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劳动模范给予优先安排。

本通知规定的劳动模范各项待遇从2004年2月起执行。原规定劳动模范优惠待遇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因各种原因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从撤销之日起停止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1: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经济适用房相关文章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打造零欠薪城市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绍政办发[2006]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制订的《打造零欠薪城市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打造零欠薪城市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新型和谐的劳动关系,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决定于2006年12月初至2007年春节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打造零欠薪城市”为主题的专项行动。一、指导思想以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打造零欠薪城市”的工作目标,精心组织,强化措施,认真做好清薪维权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绍兴的建设。二、行动目标以“打造零欠薪城市”为工作目标,扎实工作,努力实现“四个确保”:确保职工按时足额领取应得工资,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确保绍兴的清薪工作走在全省
    2023-06-09
    465人看过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进入6月份以来,我市出现持续高温天气,直接影响到全市的生产建设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为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和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市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做好防暑降温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夏季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同时,危险化学品、露天高温作业等行业、领域正处于事故多发期。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平安绍兴、和谐绍兴”的高度,切实重视防暑降温和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做好应对持续高温的思想准备和工作预案,抓好电力、供水、运输、市场、安全等方面的综合协调,及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广大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安然度夏。二、进一步确保防暑降温和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到位。各级各部门要针对高温天气下安全生产面临的新情况,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指
    2023-06-09
    299人看过
  •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06]29号)精神,现就在全市建设领域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阜新市境内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二、凡是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应持市建委核定的《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统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领取《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单》,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政府指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专户银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根据保证金的到户情况,及时通知缴款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
    2023-06-10
    66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重点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法》、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3号文件精神真正落到实处。二、抓紧做好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各地要认真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工作的检查,凡经营权证发放工作不到位的,今年12月底要基本完成补换发证工作,确保农民拿到土地承包的法律凭证。至今尚未开展二轮延包工作或者二轮延包工作没有完成的地方,要尽快完成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有关工作,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虽已开展二轮土地承包,但
    2023-06-10
    181人看过
  •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阳光拆迁的实施意见
    (镇政办发〔2009〕19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加强拆迁安置管理,规范拆迁安置行为,更好地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市区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依法、阳光、规范、公平为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拆迁安置政策,加强对拆迁安置权力节点的有效监控,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提升拆迁管理工作水平,提高落实执行力,增强政府公信力。二、实施范围本意见适用于京口区、润州区和南山风景区范围内所有拆迁安置项目。三、主要措施1.推行拆迁安置三公开一透明制度。即公开拆迁政策、公开操作结果、公开保障对象、透明帮扶缘由。(1)公开拆迁政策。拆迁实施单位应在项目、拆迁现场公示栏公示拆迁政策文件、拆迁批准文件及公告、拆迁工作流程、评估工作流
    2023-04-22
    167人看过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
    (绍政办发〔2009〕138号)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时有效处理劳资矛盾,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经济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事关劳动关系和谐和经济社会稳定。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积极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及时化解和处置劳资矛盾,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与此同时,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不健全,企业自身化解矛盾功能较弱,市县两级仲裁机构力量薄弱,致使劳动争议案件难以在基层
    2023-06-07
    86人看过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
    发布部门: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嘉政办发[2006]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工商局关于《嘉兴市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十月八日嘉兴市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规范嘉兴市知名商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鼓励公平竞争,切实维护知名商品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若干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嘉兴市知名商品(以下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嘉兴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本市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包括服务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2023-06-07
    401人看过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减农业税税率的补充通知
    徐政办发〔2004〕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更好地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减轻农民负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农业税税率的补充通知》(苏政办发〔2004〕27号)精神,今年进一步加大农业税税率调减幅度。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2004年全市农业税税率由7%统一调减为4%。无固定收入土地的农业税税率由4%调减为2.3%。农业税附加仍按调整后的农业税的20%计征。?二、农村税费改革时,农业税政策未作调整的国有农场的农业税,税率调减42.85%。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实行定额征收的,每亩年度征收税额调减42.85%。?三、调整农业税税率的其他事项,仍按徐政办发〔2004〕48号文件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2023-06-07
    422人看过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快在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帮助职工提高解决自住房能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意义。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问题,是一项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进一步推进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劳务手续的社会化用工人员,下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职工住房保障由计划经济下的单位保障走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调节的重要措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将有利于促进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市场结构调整,保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帮助企业职工安居乐业,促进职工队伍稳定,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有利于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
    2023-06-10
    310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重庆争光贡献奖获得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直辖后,为了充分调动全市人民建设新重庆的积极性,激励各界人士奋力拼搏,开拓创新,为振兴重庆作贡献,市委、市政府先后设立了“重庆市争光奖”、“振兴重庆杰出贡献奖章”、“振兴重庆争光贡献奖”、“振兴重庆争光贡献特别奖”。鉴于“重庆市争光奖”、“振兴重庆杰出贡献奖章”、“振兴重庆争光贡献奖”、“振兴重庆争光贡献特别奖”获得者对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的重大贡献,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振兴重庆争光贡献奖”(含“重庆市争光奖”、“振兴重庆杰出贡献奖章”、“振兴重庆争光贡献特别奖”)获得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2023-06-09
    396人看过
  •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和待遇标准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7〕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和扩大参加生育保险范围,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185号)精神,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实际,决定将生育保险费率和待遇标准作以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费率调整的范围和标准费率调整的范围包括我市辖区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企业。标准为:将用人单位原按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用调整为按工资总额的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二、待遇调整的范围和标准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主要是生育职工的医疗待遇。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以医疗证明为依据,下同),从不支付医疗费用调整为增加支付医疗费用300元,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医疗费用从500元增加到700元。在三甲医院住院生
    2023-06-07
    342人看过
  •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2001年10月1日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促进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转变,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提高土地利用率,规范和加强我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列入西宁市“村改居”范围的村及新村建设,一律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村改居”方案实施,不再审批村民宅基地用地。二、凡未列入西宁市“村改居”实施范围内的村及新村建设,严格执行《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村民在原有住宅用地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和翻建围墙的,必须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方可建设。未经
    2023-06-10
    395人看过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审计局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审计局制定的《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绍兴市审计局(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条根据《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绍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独立实施审计监督。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必审制。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该项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五条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向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下达投资计划时,应将批准文件同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竣
    2023-06-10
    258人看过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居办关于绍兴市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安居办《关于绍兴市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实施。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关于绍兴市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加强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促进安居工程建设,切实解决市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浙江省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安居工程住房,系指纳入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建设计划,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安居工程住房主要出售给在市区在城镇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不含三年)并属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目前,重点出售给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二、安居工程住房以成本价出售。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
    2023-06-10
    146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售等环节。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申请和... 更多>

    #经济适用房
    相关咨询
    •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产假的法律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2-07
      国家法定产假休息98天,符合地方条例规定的可延长产假三个月。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是?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28
      渝府发〔201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0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 (1990年10月9日高检发控字<199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适应反贪污、贿赂斗争和促进廉政建设的需要,各级检察机关从1988年7月开始,普遍开展了举报工作。两年多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广大检察干警的努力下,举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拓宽了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渠道,成为直接发动和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等犯罪作斗争的重要途
    •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9
      建议咨询一下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有什么待遇和待遇?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07
      一、为已经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设立荣誉津贴.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2、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含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下同)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3、由于一九八○年以前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工资水平偏低,因此对五、六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对七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