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工伤十级,又和单位解除合同了,能拿到多少补偿金
在涉及到工伤等级至十级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所享受到的经济补偿额度是依据个人的工作时长以及解除劳动契约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这两个因素来进行核算的。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每个人的工作履历存在差异,因此相应的补偿标准也会有所变化。
另外,如果遭受了工伤事故且受雇者被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了劳务合约,那么该员工有权向企业申请赔偿款,而补偿金的金额则是原补偿额度的两倍。另外,无论双方是否已经解除劳务合约,劳动者均可享有工伤各项福利待遇,但是各项赔偿尺标并非固定,而是需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详细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如果工伤刚好在五险停的时间,我该怎么办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保障劳动者权益至关重要。在停缴社会保险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依照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应根据伤者的伤残程度,为其支付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法定费用。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用人单位向员工提供社会保险,其前提条件是劳动关系延续存在。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对于劳动者来说,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不会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自动终止。这种劳动关系会随着员工病假期限的延长而持续存在。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病休息期间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这无疑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根据工伤等级的划分,对于达到第十级程度的工伤事故,在雇佣双方达成解约协议时,所产生的经济补偿款应当依据雇员的工作时间以及解除合同前的最后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同时,这一标准也会因为雇员的工作经历和资历而有所不同。如果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后,雇主单方面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那么作为受伤害的雇员,可以依法申请获得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无论最终是否达成解约协议,受伤雇员都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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