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管理加强的通知公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20:36:03 390 人看过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秦皇岛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秦政[2005]57号文件印发)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秦政[2005]154号文件印发),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以人为本,保障老旧小区和旧城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民主程序,严把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制定关

1、加强协调管理。各区、市开发区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建由改造项目所在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开发商和居(村)民代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负责整个拆迁安置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纠纷的协调工作。

2、充分调查摸底。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前,拆迁申请人应当对拆迁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摸底,区分有产权证与无产权证房屋。

对于未取得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依法补偿;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承租权)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补偿。

3、坚持民主程序。在各区、市开发区对拟改造区片向区片内居民或村民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拆迁申请人要会同联合工作组组织居(村)委会召开两委班子、居(村)民代表大会,专题研究旧改工作,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征求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4、坚持政务公开。城中村改造区片的村委会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身份和符合分户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名单进行确认并公示。

5、坚持严把政策关。各区和开发区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要组织对拟改造区片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进行严格审查,把好拆迁及其安置政策关。

6、坚持主动听证。按照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冀建房[2006]38号)”的规定,对设区市拆迁房屋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拆迁户数在l50户以上、县(县级市)拆迁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拆迁户数在75户以上的拆迁项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在广泛听取听证意见的基础上,指导拆迁申请人调整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二、体现以人为本,严格按程序实施拆迁

拆迁申请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即成为拆迁人。拆迁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拆迁:

(一)公示房屋拆迁政策及有关材料

应该公示的内容有: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配套拆迁政策;

2、所委托的拆迁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拆迁工作人员名单及其拆迁上岗证号;

3、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4、拟用于过渡安置的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权属证明,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安置房地址、结构、单价、层次、房号、朝向、每套建筑面积、安置房验收合格文件、权属证明、预售许可证(期房);在本拆迁红线范围内安置的,应注明待建安置房的具体坐落位置、户型及面积、结构及价格等。

(二)组织房屋拆迁宣传动员

1、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所有被拆迁人。拆迁人无法直接通知的,应当在《秦皇岛日报》、《秦皇岛晚报》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拆迁公有住房,拆迁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产权单位和承租人。

2、组织召开有当地居(村)委会、街道(乡镇)负责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代表等参加的拆迁动员会;被拆迁户不参加拆迁动员会的,拆迁人应逐户分发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资料。

3、要在拆迁工作地点设立接待室和举报箱,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公布接待时间(含节假日),安排专人接待来访。

4、制作和发放宣传材料。

(三)协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拆迁人受理评估机构报名。

2、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抽签等方式。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关系到广大市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拆迁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去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以后,本市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及时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严格本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沪府〔2004〕36号),规范房屋拆迁工作。10多年来,拆迁工作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城市面貌改变、市民居住条件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针对上海当前房屋拆迁工作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以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市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开发建设力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房屋拆迁规模与实际安置能力的关系。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公开操作、严肃纪律、依法拆迁”的原则,做到同一基地补偿标准适用一致,前后操作执行一致,相邻基地左右兼顾;提高拆迁透明度和公开度,进一步公开具体政策、标准、程序;严格拆迁纪律,规范拆迁公司和拆迁工作人员行为;严格遵守拆迁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以严格的监管和有力的措施,积极稳妥地依法推进拆迁工作,确保拆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持续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合理控制拆迁规模,严格规范审批程序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条件下,制定拆迁计划,严格控制拆迁面积,保持合理拆迁规模。今年本市重点确保轨道交通、世博园区等重大工程、经认定的成片旧区改造重点项目等拆迁,严格控制商业开发拆迁。市、区县政府要共同推进配套商品房建设,为动迁家庭筹集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拆迁安置房源。

拆迁管理部门要结合建设项目土地预审,对拆迁规模和拆除的房屋类型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严格拆迁许可审批,对新的建设项目,动迁房源达不到70%的,不批准拆迁许可。凡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区县,除重点项目外,停止新的拆迁许可审批,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

三、深入推行拆迁五项制度,确保拆迁公开透明

去年本市全面实行拆迁五项制度,新开工的拆迁基地严格执行公示、信访接待、举报、承诺书和监管制度,规范了拆迁行为,增强了拆迁的透明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拆迁工作的开展。

今年,要继续贯彻落实拆迁五项制度,进一步增强操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在原有拆迁补偿方案、评估单位及负责人、评估鉴定机构、拆迁公司及负责人、上岗人员名单等公示内容的基础上,全市新开工的拆迁基地要统一增加被拆除房屋的基本情况、市场评估单价、安置房源情况和使用结果、被拆迁困难户认定条件和补助标准、签约进展情况等公示内容。

各区县必须严格执行上述公示规定,并可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增加新的公示内容。

对拆迁存量基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严肃纪律,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拆迁工作。

四、加强拆迁单位和人员管理,规范拆迁行为

2001年以来,本市对房屋拆迁公司进行了两次清理和归并整合,推动了拆迁公司的专业化、规范化运作。要继续严格执行有关加强房屋拆迁公司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归并、整合现有的拆迁公司,限期清理公司股权结构,严禁自然人、职工持股会参股,逐步理顺拆迁公司的隶属关系,加强行业管理。要加强对拆迁公司的资质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现一起,纠正一起。

全面推行拆迁基地经理负责制,明确基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拆迁基地负责人的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强化培训考核,加强日常管理。

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定期进行培训,完善考核办法,增强拆迁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和业务能力,提高拆迁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完善政策法规,加强拆迁工作监管

根据城市建设和拆迁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梳理现有的拆迁规章并不断加以完善,加快把房屋拆迁工作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进一步深化和细化有关房屋拆迁的政策措施,抓紧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操作办法,特别要重视困难家庭的拆迁安置,试行住房安置与困难补助相分离的办法,针对经济困难的动迁家庭,开展优惠租金租赁安置试点。

组建市、区县两级拆迁基地巡查组,成员由房地、监察、司法、信访、联席办、拆管办等部门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对基地执行拆迁政策法规和拆迁五项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加大对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

严禁拆迁公司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对侵害居民利益的违法拆迁行为,依法严厉查处;严禁拆房公司野蛮拆房,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应资格。对有违法拆迁房屋、拆除房屋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快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转变,严格遵守拆迁工作的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对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争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拆迁等程序。对违反拆迁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切实做好拆迁信访及矛盾化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增强依法规范、化解拆迁矛盾的意识,结合拆迁工作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认真做好拆迁信访工作。

市、区县两级政府要集中力量进一步加大对重点疑难拆迁信访件的督查和化解力度,做到基本情况清、上访事由清、核查结果清、处理依据清。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将拆迁矛盾化解在基层。

教育和引导群众支持、理解、配合依法拆迁工作,妥善调解拆迁双方矛盾。同时,对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对个别公开聚众闹事的被拆迁人,坚决依法处理。

七、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媒体监督作用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支持依法拆迁工作,为拆迁工作和城市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大拆迁工作对于上海城市持续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重要性的宣传;加大对房屋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加大对各区县规范拆迁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好经验、好做法的宣传,使群众全面了解拆迁工作的意义和政策,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同时,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以及煽动居民抵制依法拆迁的行为,要批评监督。

八、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从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严格拆迁管理作为推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和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工作力度。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拆迁工作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指导全市拆迁工作,并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案例加强督查、通报,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各区、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拆迁工作负总责,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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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8日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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