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关于名誉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3 08:21:10 202 人看过

名誉权纠纷案件是一类新型案件,情况是甚为复杂,涉及的面和问题相当广,如很多涉及到新闻报导、文学创作等问题。因此,明确和掌握以上问题,对我们审判实践中,分析和认定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提供把钥匙而已。要做到正确定性,实践中还应划清一系列界限。

(一)正当的舆论监督与名誉侵权的界限。

(二)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与名誉侵权的界限。

(三)通过正当合法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检举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与名誉侵权的界限。

(四)邻里、同事、亲属之间因琐事相互砭损与名誉侵权的界限。对上列的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不能混淆,审判实践中严格区分。

一、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

在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时,应从以下四方面来确定:

(一)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媒体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我们可以轻易认定,但如果仅仅表现为对所报道的事实调查或审查不严导致报道失实,其主观心态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新闻媒体作为我国的社会监督主体,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报道权,而不应过分要求新闻媒体报道准确无误。因为基于我国国情,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因此,我们应当鼓励并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二)行为人行为违法。对于该构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确解释,但是,笔者认为,按照惯例,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可以约束行为人,但是违反这些规定,受害人并不得据此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唯一可以救济的途径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控告,要求主管机关对行为人做出处理。

(三)存在损害后果。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止等。我国还没有明文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而涉诉的名誉权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对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及后果严重性,没有法定和统一的衡量尺度,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四)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一般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笔者认为,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必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如果确定违法行为与间接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必然导致权利滥用,这也与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二、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考虑因素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除应考虑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外,还应当有适当的标准。

(一)从侵害情节来考虑,侵害情节较重,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的,可以予以赔偿。

(二)从受害人的谅解程度考虑。如果责令加害人承担非财产责任后,受害人能够谅解,就说明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已经平复,可以不予以赔偿。

(三)从加害人认错态度考虑。如果受害人谅解而加害人仍不认识错误,则不能因为受害人精神创伤的平复而对违法行为不予以制裁,仍应责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2日 15: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名誉权相关文章
  • 《反垄断法》适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反垄断法》适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反垄断法》适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反垄断法》适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摘要]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情况来看,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国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保护、鼓励也为各国政府、经济学界、法学界和实业界所重视。有着经济大宪章之称的反垄断法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保护中小企业的责任。在我国《反垄断法》即将实施之际,借鉴其它主要国家反垄断法的相关制度,有利于正确理解反垄断法立法宗旨,促进对中小企业的保护,
    2023-06-07
    499人看过
  • 虚假诉讼罪在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虚假诉讼罪的确立之前,人们大多以“虚假诉讼”称呼该条。”我认为不宜以“虚假诉讼罪”确立罪名。其一,“虚假诉讼罪”容易产生歧义。因民事诉讼本身客观存在,是真实的,并非虚假;只是该民事诉讼指称的事实是捏造的,是虚假的;“虚假诉讼”容易产生歧义。且“捏造的事实”不等于“虚假诉讼”。其二,罪名应充分表达法条要义,本罪的罪状主要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虚假诉讼罪”不能充分表达该罪罪状,建议将罪名确立为“捏造事实诉讼罪”。(二)、关于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诉讼程序就该罪的刑事程序方面,至少有两个问题需要关注和细化、明确。一是追诉程序的启动时机,即何时启动,是在民事诉讼进行中还是民事诉讼终结后。根据刑法规定,“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均可成立犯罪,似乎启动时间可以“视情况而定”。我也认为启动时间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但是,如在民事诉讼中启动该罪刑事程序,既涉及刑民交叉,又
    2023-04-17
    246人看过
  • 离婚实践中财产处理中的几个问题
    1.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可通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理后再恢复离婚诉讼。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1)实物分割。即财物可以分割的情况下,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或者拍卖,夫妻双方就变卖、拍卖取得的价金进行分割。(3)作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财物,根据财物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应当注意以下因素:(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
    2023-03-05
    346人看过
  • 事实婚姻案件认定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事实婚姻案件认定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1、什么是事实婚姻顾名思义,事实婚姻就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实婚姻有广义、狭义之分。(1)广义的事实婚姻指一切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2)狭义的事实婚姻仅指国家有条件的承认的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2、学者多采取广义,司法实践中多采用狭义。结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变化和调整,根据《民法典》无溯及既往的特点,我们可以把事实婚姻分成若干类型,即:(1)1981年1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这部分婚姻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结婚多年,大部分当事人已进入“老大爷、老大娘”年龄段,同居时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客观上亦具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周围群众也认定其为夫妻关系。加之那时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假使当事人结婚证丢失,一方主张未办理结婚登记,另一方也无从查找婚姻档案,如果认定他们的婚姻是事实婚姻,适用处理
    2024-01-04
    317人看过
  • 债转股审计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企业债转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于企业摆脱困境、减轻负担、优化资本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具有深远的意义。注册会计师审计强化了这项工作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使之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一个新的业务增长点。这项审计的具体审计程序与常规的会计报表年报审计基本相似,但在具体审计中,考虑到债转股工作的特定需要,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一、重点关注企业潜亏或非资源性资产,抑或不良资产,保障债转股完成后各股东的正常利益享受债转股政策的企业大多是债务负担沉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或控股公司,因历史原因,往往遗留着许多潜亏,即费用性资产或非资源性资产,以及不良资产。这些资产不但不能在未来可预见的期间内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还可能成为一个沉重的包袱,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趁债转股契机,及时对这些资产进行界定和评价,并作出正确的处理,是对债转股后企业各股东正常权益的最好维护和保障。具体需要关注以下项目:1.往来账
    2023-04-24
    494人看过
  • 客运合同成立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各方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协议,合同即为成立。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现今社会运输工具纷繁复杂,购票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应区分不同情况。本文按是否采取“购票乘车”来说明合同成立问题。购票乘车客运合同的成立,可区分以下情况第一,在旅客先上车后购票的情况下,旅客登上承运人的车辆为要约,承运人准许旅客上车时为承诺,客运合同自旅客登上车时成立。第二,在旅客向承运人指定的购票地点先行购票的方式下,旅客向承运人提出到站路线要求,并支付相应的票款即构成要约,承运人给旅客合乎要求的客票即为承诺,交付客票时客运合同成立。第三,在旅客向承运人预定车票,承运人实施送票服务的方式下,旅客的预定行为预约合同,承运人送票为要约,旅客签收客票为承诺,合同自旅客签收车票时成立。当然,旅客与承运人就客运合同成立的时间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的,成立时间从其约定或从其交易习惯。民法典的客运合同
    2023-08-18
    172人看过
  • 实施调帐检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对纳税人实施调帐检查,减少了稽查人员途中往返奔波时间;促进税企双方的廉政建设,避免企业不必要的负担;可以排除到户检查可能遇到的阻力和干扰。在实施调帐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存在下列情况可选择调帐检查:一是群众举报有涉嫌偷税的,经初查确有税收违章的,且涉及几个会计年度的;二是地处偏远地区,纳税意识差,纳税人对检查有明显抵触情绪的;三是纳税人帐务不规范、核算不健全,一时难以查清的;四是检查时间相对较长,必需经外调取证或有关证据需有权机关作权威鉴定的。二、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可采取自行送达帐簿和直接到户调帐二种形式。对交通方便,但帐目混乱、检查难度大,费时较长的纳税人可下达《调帐通知书》,由企业自行送达;对纳税意识淡薄,税务机关检查时易受阻力和干扰的,可由税务机关派人到户直接调帐。三、调帐检查必须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6条规定实施,对检查期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等资料,必须经县以上税务
    2023-06-07
    301人看过
  • 关于养父母子女问的权利义务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由养父母双方商定。收养成立后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是养父母的一项权利,生父母无权干涉和阻挠。当然,在收养后不改变养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2、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都不得遗弃和虐待。养父母子女间的上述义务,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养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同理,养子女独立生活后,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履行赡养义务。3、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的养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养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4、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养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得减少养子女的继承份额。三、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什么不同?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第一,养父母子女关系
    2023-04-03
    193人看过
  • 关于住宅电梯司机管理工作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住宅电梯运行过程中普遍实行的是带司机运行,电梯司机的管理工作就成为电梯运行服务的重中之重。电梯服务工作的特点有四个:一是服务对象基本固定;二是服务对象的组成不同;三是独立作业;四是要熟悉乘客,便于开展便民活动。根据这些特点,对于电梯司机的管理工作也应制定相应的措施,以保证电梯司机队伍的稳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我们多年从事电梯司机管理工作的经验,在住宅电梯司机管理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几个问题:一、做好预案,解决服务人员流动大造成的困难服务对象基本固定,是指在物业管理完成住户入住之后,住户作为电梯服务的对象是基本固定的,这就为电梯司机针对本楼住户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服务提供了可能。而在现阶段,由于电梯司机队伍以下岗女职工为多,劳动关系趋于短期化,这使得电梯司机人员来去非常频繁,加上住户投诉等原因,就造成了服务人员流动大。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管理工作中需要做到:既然电梯司机队伍的流动性使得服
    2023-06-10
    492人看过
  • 审判实践中的空白背书问题研究
    空白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而只有背书人签章的背书。空白背书的主要特征在于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背书人在背书时,如果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来人持票人等文句时,因为仍然不能确定被背书人,实际上等同于没有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所以也是空白背书。空白背书票据以持票人为票据权利人,持票人仅凭自己持有空白背书的票据的事实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而不必再证明自己就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一、《票据法》第30条与空白背书的效力(一)对《票据法》第30条的理解及其存在的问题。我国1996年1月1日施行的《票据法》仅规定了记名背书方式,对空白背书未作规定。一般来说,人们认为《票据法》第30条的规定是对空白背书加以限制的一个条文——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从立法角度讲,此规定有两个问题:第一,票据法学界和实务界一般认为,根据该条规定,我国票据背书一律为记名背书,
    2023-06-06
    390人看过
  • 传来证据在实践运用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传来证据可作为获得原始证据的线索,通过传来证据获取原始证据。(二)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三)其与原始证据相互印证可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四)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或取得原始证据确有困难时经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五)对传来证据的审查要着重查明其来源。一、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证据三性指的是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一)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二)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
    2023-03-16
    214人看过
  • 关注银行存款审计中的几个问题
    企业内部资产风险管理的一般理论认为,流动性越高的资产,其控制的固有风险越高,因而,需要更为严格的控制程序,以避免资产损失风险和错报风险。审计是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近两年,随着与银行存款有关的犯罪和会计造假的不断出现,银行存款的审计越来越受到重视。如何提高银行存款审计的审计质量,发现错误和舞弊,控制有关风险,成为控制审计风险的重要方面。控制函证银行存款函证,是银行存款审计的传统方法,也是证明银行存款存在性及所有权的主要手段。为了提高银行存款审计的质量,控制审计风险,在执行银行存款审计业务时,函证程序应该注意以下方面:1.审计人员必须取得被审计单位银行对账单,并根据对账单审计基准日的存款余额,填写银行询证函。2.对于本会计期间新开户和销户的银行账户,要取得有关资料,一并函证,特别是要函证销户账户的原开户行,以确认是否存在未入账贷款。3.银行询证函应该由审计人员直接发出并接收。4.对于银行账户较
    2023-06-07
    98人看过
  • 名誉权侵害认定的关键问题及注意事项
    侵犯名誉权的认定需要注意的问题有:1、侵犯名誉权通常是在降低受害者社会评价的前提下进行的;2、侵犯从事经营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名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造成名誉损害的;4、散布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属于他人隐私的,可能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5、宣传他人隐私,造成名誉损害的,构成侵犯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侵犯名誉权的认定条件有哪些(一)被告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以侮辱、诽谤为主要方式,因此,认定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首先应确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实践中,侮辱行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暴力行为,语言侮辱,
    2023-07-03
    414人看过
  • 赡养纠纷审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处理赡养纠纷案件应以调解为主,但也需当判则判在赡养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因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为追求家庭和谐、亲情等,以调解结案为主这是大家的共识,在此不再赘述。但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能通过快速调解结案最好,如果不能再加之有其他特殊情况,就需要快速判决,因为老年人提起诉讼说明其日常生活已出现困难,急需得到司法保护和救助,一位的追求调解,可能损害的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笔者审理的张某诉子女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张某年老体衰,几年前已完全丧失认知能力和自理能力,其四子一女均不愿将张某接回自己家中赡养,故送往老年公寓,后因老年公寓提高了护理费用,其长子以自己分家时有约定不愿再赡养张某。后张某通过法律援助诉至法院,要求子女平均承担其在养老公寓的费用。法院了解案情后到老年公寓调查,经查张某的护理费用已有两月未交,老年公寓表示如再不缴纳就将张某送回家中。考虑到现状,笔者在短时间多次
    2023-04-29
    91人看过
换一批
#人格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名誉权
    词条

    名誉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要求社会对其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和排除他人以任何方式损害其获得的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 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而不包括名誉感。名誉感是特定公民对自身各种属性的自我评价;名誉权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 更多>

    #名誉权
    相关咨询
    • 刑事二审律师实践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7-25
      二审辩护律师的辩护主要应当针对一审判决书(裁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非法证据是否排除、从轻减轻是否认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方面进行。
    • 实践中运用实际履行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02
      实践中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履约方选择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但违约方实际履行后,履约方的损失仍然不能得到弥补,履约方仍然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1、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实践中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履约方选择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但违约方实际履行后,履约方的损失仍然不能得到弥补,履约方仍然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这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切实地惩罚违约当事人,以此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
    • 如何确定价格在实践中应注意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3
      基于单一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都有缺陷,因而在实践中应注意:一、采用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实践中股东自愿转让股权是股权转让的最为普遍的形式,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是股权转让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两者在股权转让前先确定基准价格上是相一致的。转让双方首先应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评估,确定转让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法院在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时,应通过审计、评估确定转让的
    • 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我们注意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5
      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如果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时,当事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审判实践中有哪些常见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5-09
      1、本案中王是属于故意杀人? 不是. 2、还是过失杀人? 不是 3、还是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 4、王的审判应由哪个法院裁决? 中级法院 5、法官应怎样量刑? 先定罪名,再量刑. 6、法院应该在多长时间里结案? 一个半月 7、应该叛死刑还是死缓? 不一定是死刑、死缓。 8、应该判无期还是有期? 有可能是有期,但可能是无罪。 9、被告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被告人是属于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