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一步加快住宅建设,搞活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住宅与房地产业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对经济发展具有投资与消费双向拉动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切实解决制约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以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为出发点,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为动力,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改善住房供应体系,立足盘活存量、激活增量,扩大住房消费,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拉动全省经济增长。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二)建立规范化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供应体系。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支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直管公房售房款和社会捐助等渠道,落实廉租住房资金,采取实物配租、房租补贴等方式,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统一组织,认真落实各项配套优惠政策,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购买对象,确保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落实到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鼓励和引导商品住房开发以普通住宅为主,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严格控制单位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职工住房条件差的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经批准后,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投资置业,通过市场改善住房条件,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四)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尽快落实住房补贴资金,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补贴资金渠道,逐步建立与职工工资制度相适应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各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3年内将城市无房或住房面积不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到位。
(五)加快房改房产权发证进度。房改售房单位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要限期抓紧办理,已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必须发给职工个人,因历史原因造成确权资料不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房改房屋,可以在售房单位出具保证书并冻结相应售房资金的前提下,先为购房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三、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六)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各地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总量调控和建设计划的管理,科学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比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遍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七)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要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严格控制大户型。严格限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各地要尽快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的收入标准和其他条件,有关部门对购房对象要严格审核。困难企业利用存量土地集资、合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在本单位内部出售,严禁利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从事商业开发。
四、改善房地产开发投资环境,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八)认真清理和规范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国家和省批准的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经重新审定后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收取。
(九)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省、市各有关部门要公开办事条件和办事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再行审批。
(十)拓展房地产开发投融资渠道。支持和吸引国内外资本参与我省房地产开发,支持和鼓励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十一)加大金融对房地产的支持力度。建立规范的社会化抵押担保制度,拓展房地产信贷业务,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加大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力度。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逐步提高缴存比例,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比例,盘活住房公积金。
五、激活房地产市场,鼓励住房消费
(十二)简化手续,方便房地产交易。对取得全部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取消房改部门、原产权单位等上市审批手续,可直接上市交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实行联合办公,一个窗口对外,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其他交易手续。存量住房上市交易,不得强行收取评估费、测量费等,需要评估和重新进行房产测量的,其费用由委托方支付。购买预售商品房,预购人付足购房款总额的25%以上,并经原预售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可以再转让。
(十三)实行购房入户政策。个人购买成套住宅(含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只要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准予迁入现居住地。
六、提高住宅综合质量,完善物业管理
(十四)强化土地市场调控,合理确定开发规模。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结合旧城改造,组织编制房地产开发规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
(十五)严格房地产开发程序。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进行听证。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配套标准,负责非经营性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配套建设,未经综合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
(十六)加强物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实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制度,规范物业管理收费,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水平。建立和完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制度,保障物业的正常使用和养护。
七、加强对住宅与房地产业工作的领导
(十七)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把加快住宅建设、搞活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抓实抓好,将住宅与房地产业培育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和重要的支柱产业。
(十八)各级建设、房地产、规划、计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职能,制定相关政策,强化服务意识,改变工作作风,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努力为住宅与房地产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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