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的生长发育期,因此,国家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便允许用人单位雇用16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非常谨慎,严格规定了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并作出了特殊保护规定(劳动法第58、64、65条)。另外,1994年劳动部还专门颁布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具体规定了未成年工的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其中第3条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以上涉及之义务皆为刚性,属于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而当事企业不仅涉及非法使用童工,其中不断增加劳动强度和使用暴力,或许还触犯到强迫劳动罪和故意伤害罪等刑法规定。让人难以接受的是,从视频中曝光的种种情形看,昏暗作坊里的孩子们是那样的无助。视频正在网上热传,这或许会逼迫企业放人,但也不排除老板会对这些孩子作出更恶劣的伤害,如果有关部门不及时出动查处当事雇主、斩断输送童工的利益链条,不仅这些孩子身心受到的侵害会持续,还将有更多的孩子遭殃。不少网友都在痛骂老板,而笔者不禁要问,有关职能部门尽到自己的责任了吗?
劳动法第85条赋予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使用童工的职责,除了劳动行政部门,《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5条还赋予公安、工商、教育、卫生等部门监督检查、维护未成年工合法利益的职责;劳动法第94、95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2、15条规定了对非法招用童工的用人单位的惩治手段;《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条则规定了对介绍童工就业的“中介”的惩治办法;对视频中拐骗童工的情形,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约束。
可见,对于禁止使用童工、严格保护未成年工,法律做足了功课。然而如此多的规定、那么多负有职责的部门为什么没能阻止罪恶的发生?在此呼吁上述部门能亡羊补牢,救助受困的童工;有关部门有责任启动调查程序,对那些占着人民公仆岗位不行人民公仆之责的懒官员依法追责。全社会都应反思,该如何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中国的童工状况
在中国,童工是指未满16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的少年、儿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激烈变迁,童工现象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一种客观存在,是现实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作为儿童群体的一部分,童工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环境十分恶劣,其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被保护权得不到保障。研究中国现存社会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不可忽视这一群体,更需对其总体状况、特征、成因,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这一问题的治理原则、规定、方案等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童工问题在官方公布的社会相关数据中,并没有切确的数字,也较少有对于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但在一些媒体的报道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出,作为一个经济尚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社会的童工现象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第一,个别国营企业违反有关法令,非法招收未满16岁的儿童,从事手工操作或简单机械操作。如《劳动保护》杂志在2001年7月刊登文章,叙述1981年出生的宫某于1995年3月14岁时,经人介绍被山东省莱阳市某食品加工厂招收为农民工,加工厂在未进行认真核查的情况下将其录用,在得知他仅有14岁时也未纠正,致使宫某于1996年6月11日在操作时被搅面机所伤致残。国营企业招收童工虽不普遍,但却是一种客观存在;
第二,一部分私营企业者唯利是图,将童工当成易管理、剩余价值高的廉价劳动力,大量非法雇用童工,恶劣的劳动环境,长时间的繁重劳动,严重危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2001年5月30日晚,**电视台在《焦点访谈》节目中播放了浙江省临海市东榺镇非法使用童工的消息,其中仅广西融水县的少数民族女童就有130人之多。私营企业招收童工较为普遍,涉及的行业和地区也较多,在一些中外合资企业中,也有招收童工的现象发生;
第三,一些家庭开办小手工作坊、经营小商店或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将自己本应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子女作为劳动力使用,出现了个体性的童商、童农等童工形式。据报道,在浙江省的温州、台州等地,赚钱容易,目光短浅的父母纷纷把子女投入到商品经济的大潮中,在温州一带,弃学、厌学的现象严重,童工大量出现。在一些贫穷落后地区,这样的小童工数量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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