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江门市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外的食品);2)食品生产企业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至十二条的要求;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延续换证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要求。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4)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第十五条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二、办理材料
一式二份,盖章。食品添加剂申报需同时提交电子版。申请书中产品信息表需注明执行产品标准。
原件备查,复印件盖章。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交营业执照。
包括正本、副本(含明细),复印件盖章。
图标*晰,需标明风向,按比例标注尺寸。
图标*晰,按比例标注尺寸。
图标*晰,按比例标注尺寸。
提供生产品种的生产工艺流程图,符合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提供完整的资料。
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提供完整的资料。
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需提交。
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需提交。
提供《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规定的材料:1.产品配方以及配方符合性计算材料(含电子版);2.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包括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控制的品种以及限量要求。采用加权计算的需提供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3.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的化合物的自我声明材料。
原件备查,复印件盖章。
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需要。
原件备查,委托他人办理的只需提供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原件备查,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
3)受理。实施机关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在网上出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在网上出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实施机关组织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束后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实地核查结论告知书》。实地核查结束后实施机关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发放《准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发放《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方式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无。
2)取号。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3)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大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延续、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材料接收回执》。
4)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实施机关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5)审查。实施机关组织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束后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实地核查结论告知书》。实地核查结束后实施机关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发放《准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发放《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6)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方式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堤西路88号(人人乐商场侧),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四楼B区50-51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2017年)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关于调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公告(2015年)
全文条款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权限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含顺德区,下同)实施。
自2016年2月1日起,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审批、证书发放、变更、延续、补领、更正、社会公告、信息管理等全部审批环节,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不再承担此项许可审批事项。
特此公告。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0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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