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执行的理论依据及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6:01:06 265 人看过

对股权的执行当前来说已经不是新型案件,而且越来越多的股权执行案件将成为执行案件的一部分。最高院没有明确规定。

一、执行股权的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对执行股权作了明确规定,在此之前,有关执行股权的法律是空白的,即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执行规定》对执行股权作了明确规定,这样既拓展了执行的方法,又充实了执行工作的内容,同时也体现了执行工作丰富的内涵。

(一)股权的概念和特征

股权是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享有财产权益,具有转让时的权利。执行股权与股权自身特征密切关联,股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项基本内容

自益权是股东自己可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纯粹的财产权益。共益权是指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与其他股东共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重大经营决策表决权、董事等人事任免权、对董事经理的质询权、监督权,还有知情权。

2、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而获利股权,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从而取得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并享有公司中的财产利益。因此股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性,这样也就不难理解股权在执行理论中的可供执行性。

3、股权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

股权作为股东的财产,因其具有财产属性,从而具有可转让性。这一属性,在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同样附加着一定条件。

(二)执行股权的基本原则

1、对股权的保护原则

执行股权对股权的保护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第二,对股权的执行,按照规定首先应执行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如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不能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还可以执行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或者下一年的股息或红利。

2、优先受让原则

在执行股权时,应昼尽量满足其他股东的权利,尤其要注意对优先购买权的保障。由此可见,对股权执行是在其他股东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如不同意,其他股东则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同意,方可执行股权。

3、维护法人财产原则

一个企业的法人财产,只对其自身债务承担责任,即用其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股权时,执行股东依据股权享有的财产利益,因股权本身并不体现为具体财产,公司对这些出资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只有涉及到公司自身债务,和可以执行这些财产,否则就会构成对公司财产权利的侵犯。

二、实践中执行股权存在的问题

执行股权的实施丰富了执行工作的内涵,提高了对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保护程度。但执行工作实践中,由于对执行股权法律的理解和实践操作不同,常常做法不一,又出现了执行工作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很多问题。这些情况的出现有立法的原因,也有工作中对执行股权有关规定的理解偏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投资权益和股权区分不明问题

投资权益是指投资于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带来的权利和收益。从这一概念可看出股权包含在投资权益之内,是投资权益中一个方面的权益。而在执行实践中通常对投资权益理解为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因出资而取得的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的财产利益,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执行规定》第五十三至第五十五条,并列提到投资权益和股权,这样的并列使用主要是为了避免目前对这类权利的叫法较多且乱而造成个人理解的偏差。

因此,对被执行人在公司中的投资权益的执行,应称为执行股权。对于被执行人独资开办企业中拥有的投资,也应舍弃“投资权益”这一概念。这样才能真正理解投资权益的概念,同时,也可打破认为执行投资权益就是执行股权这一传统和错误的观念。

(二)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人执行的问题

在实践中,有的执行人员认为被执行人开办的企业法人,其资产应属被执行人完全所有,应视为被执行人财产,可直接予以执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按照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公司登记成立后,公司的财产即独立于投资者财产而存在。不允许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企业法人财产进行直接执行。《执行规定》所提的直接裁定予以转让,注重的是执行实践中,不需任何人同意与否而直接执行的方式,而不是对其财产的直接执行。

(三)执行股权与公司特属股权和转让数量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公司法》这一规定应理解为只适用于当事人自主协议转让股权的行为,而法院在强制执行转让股权是为了债权人利益而实施的国家行为,不存在违法投机行为。但受让人应继续遵循公司法对转让人的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管理人员转让股份进行了限制,这些人在任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对这类股权的执行,根据执行工作的特有属性,仍不受《公司法》的规定限制,可以执行。

(四)执行股权关于受让人的资格及注册不实的问题

《执行规定》对股权转让有着特别的规定,而对受让人的资格未有规定,即执行股权进行转让时,受让人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在无法转让时,什么样的股权可以抵偿给债权人。实践中遇到问题主要是关于外商投资公司的案件,最高院1987年《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规定,一般不宜以投资清偿债务,确有必要的,应征得内地合资方或合作方和有关方面的同意,通过转让投资权益的方式进行。《执行规定》更加明确股权的可转让性。在执行外资股权时,对受让人没有规定,如转让给国内投资方,转让后使外商股东的股份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冲突。如把外商股东股权全部转让给国内投资方,则会改变了外商企业的性质。这种情况下应对受让人的资格进行限制,最好受让人是外商。无外商受让时,国内投资方为受让人,在体现外商股份不低于注册资本25%的情况下,对非外商股东转让。这样,既维持了公司的企业性质,又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实践中遇到的另一问题,是股权的瑕疵问题。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出资。针对这处情况,我们要重新对股东的出资实物进行作价,以便确定股权的真实价值,从而保护受让人的权益,以免对执行工作的真实、合法性提出质疑,损害执行工作的可信度。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11日 23: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股权分配的重要性及应注意的问题?
    股权分配一般以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出资越高占有的股权越多。股东之间也可以协商确定分配份额,并签订股权分配协议书。如果其中有技术入股或者专利入股的,需要将其技术折算成资金再协商分配,每个公司不同,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也可也按照股东职位来分配。股东在公司所担任的职位,一般都是按照一定的原则来设置和分配的,一般比较重要的职位都是由核心股东来担任。公司如何分配股权公司股权分配应该按照创建公司是每个人的出资金额或者出资方式来认定,有人为技术入股应当适当增加股份,有人为资金入股,应当出资份额,份额大的应适当增加股份,参加经营的也应当适当增加股份,股份分配好后要在合同上写明股份比例,每个人的出资方式和所应当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企业股权结构:绝对控股型,创始人67%的股权,合伙人占18%的股权,预留团队股权15%,最后还是老板拍板;相对控股型,创始人占51%的股权,合伙人加在一起占34%的股权,员工预留15%
    2023-07-01
    57人看过
  • 论股票交易中的执行成本问题
    投资领域中激烈的竞争,使得投资管理中如何最大限度地节约有关投资方案实施的交易成本,就成为投资者增强其竞争能力的源泉。证券投资活动中的交易成本,可分为确定性成本和执行成本两大类。确定性成本由交易手续费和交易税构成,按手续费和交易税占交易金额的一定比率来计算,无论手续费的确定是否自由化,都可以在股票实际交易之前确定其大小。而执行成本则是由股票成交过程中市场因素的影响所产生的成本,由于市场的不确定,也决定了该成本的不确定。在我国,股票买卖手续费的收取实施的是固定手续费制度,投资者每一笔交易所需的这一部分成本是非常明确的。由于执行成本的隐含性性质,许多投资者在观念上及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忽视这一部分成本的存在。但是,随着我国投资者队伍的逐渐发展和成熟,尤其是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加盟股票市场,投资活动中投资组合形式的扩大,如何有效地控制执行成本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对执行成本的分析也必将引起投资
    2023-06-09
    137人看过
  • 执行中的法律依据合并问题
    所谓的合并执行的法律依据这在立法意义上叫法条竞合,就是说立法时法律条文“走顶了”,在实际工作中很容易遇到这种情况,那么在进行处罚时,就只能按违反一部法律条文来处罚,一部法律条文处罚了,就不能再按另一部法律条文来重复处罚同一个违法事实,如果这两个法律条文归两个单位分管,那么这两个单位谁先进行立案,谁先处罚,后者必须参考前者。没收财产和罚金能合并执行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5号)?第三条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在没收部分财产后,犯罪分子尚有部
    2023-07-06
    113人看过
  • 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二)在审理中应当正确区分票据抗辩原因和票据原因。票据抗辩原因即票据抗辩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进行抗辩的事由。[9]而票据原因又称为票据原因关系,是指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授受票据的理由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简单地说,就是指当事人授受票据的事由。这两者是不同的概念。除在概念上的不同外,两者的主要不同还有以下几个方面:1票据原因在票据授受之前就已经存在了,而票据抗辩原因则发生在票据授受之后;2.票据当事人一般不能够以票据原因作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抗辩事由,只有当票据原因关系的当事人与票据当事人一致并且票据原因存在瑕疵时,票据债务人才可以将票据原因关系的瑕疵作为抗辩事由提出抗辩。(三)应当正确把握。恶意取得是指明知或可得知让与人无让与权利而仍然取得。[10]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点:1.恶意取得只适用于从无处分权人手中以转让方式受让票据的债权人,而在恶意抗辩中的债权人
    2023-04-21
    350人看过
  • 股权执行的实践经验
    股权强制执行的方式:执行权益收益。股东对公司的出资目的是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在经营期间,公司应按一定数额和比例向股东分配所取得的利润,即股利。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有应付公司的股利和股利收入,尚未支付的,责令冻结所得,执行利润的股东的责任明显低于公司持有的股权价值的,责令冻结,而股利分红可以满足债权,公司可以向执行人发出协助通知书,要求直接支付;强制股权转让。债务人有其他财产或者债权执行时,不得先执行或者同时执行,只有前两人在前两项完成后仍不能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能执行。公司股权质押怎么执行(一)需要先查询其公司类型是否符合股权质押类型,具体有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二)股权质押出质人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三)前往股权质押相关机关提交材料,或者提前预约后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
    2023-07-01
    225人看过
  • 探望权案件执行应注意的问题
    在探望权案件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1、在执行时,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法院在执行探望权案件时,要做过细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阻碍、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探望权的实现也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使当事人能够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氛围,主动履行协助义务,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2、慎重适用强制措施。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时以说服教育做思想工作为主,但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人,也可以适当的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拒不配合也会受到妨害民事诉讼的训诫、罚款、拘留等惩罚。同时,对拒不履行判决者可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这些极具法律威慑性的规定,也可以确保这类案件得以执行。如果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予以拘留或刑事处罚,必然不利于子女的最大利益,所以应慎用。
    2023-04-25
    225人看过
  • 劳权与股权冲突的理论与实践
    一、劳权与股权的法律界定劳权,又称劳工权益,是指处在社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权益。股权是指股东依股东身份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尽管劳权、股权与传统的所有权、债权、身份权等有相似之处,但又其不同的特性,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独立的民事权利。1.产生方式不同:劳权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权利,它产生于劳动者参加劳动之时。股权是基于购买股份成为企业股东而产生的权利,它产生于股东以资金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出资,认购股份之时。2.内容不同:劳权是以劳动权利为基础,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内容的广泛的社会权利。根据《劳动法》规定,劳权主要指“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术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同时
    2023-06-08
    190人看过
  • 死刑执行的程序及注意问题
    关于执行死刑的方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枪决是用枪弹射击罪犯致其死亡的执行死刑的方法,是我国长期使用的一种行刑方法;注射是指通过注射致命性药物使罪犯死亡的执行方法,是996年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新设立的一种行刑方法。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具有执行方便、痛苦小、死亡迅速等特点,是更为人道、先进、文明的执行死刑方法。至于立法中注射等方法中的等方法是指比枪决、注射更为人道、科学、文明的方法。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的地点选择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所谓刑场是指传统意义上由执行机关设置的执行死刑的场所。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所谓指定的羁押场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死刑应严格控制刑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负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
    2023-06-11
    121人看过
  • 探视权的执行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1、探视权的执行应以教育为主探视权的执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问题,应切实做好双方当事人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阻止对方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的执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光要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做工作,同时双方的亲戚、朋友、邻里等人的思想工作做得成功与否,也直接关系到整个探视过程的进展程度,即案件执行的社会效果。探视权的执行申请不同于其他案件的执行申请,其具有反复多次的特点,在子女成年以前,就同一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有多次的探视申请权利。如果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反复申请,法院不断介入,这样必将牵扯双方当事人无限的精力,亦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工作做到位后,双方当事人在以后的生活中,自觉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给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利的环境,也减少了法院执行的工作量。2、探视权的执行应慎用强制措施在探视权执行中应明
    2023-03-17
    446人看过
  • 浅析子女探望权的法律问题及其执行中的现实问题
    由于人民法院对执行申请的审查为程序性审查,而不对执行依据做实体性的审查,有时就会出现部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错误立案。案例一:陶某的母亲何某作为法定代理人要求法院执行陶某父亲应支付的2007年下半年扶养费720元。该案受理后,陶某的父亲出具银行转帐凭证证明自己已经支付过2007年的抚养费。后何某承认陶某的父亲确实支付了抚养费,但认为2007年陶某经常生病花费很多,陶某的父亲应另行支付医药费所以才申请法院执行。案例二:杨某等要求法院执行某劳动服务公司应支付的2007年的退休金每月200元。该案受理后,某劳动服务公司出具职工领取退休金的签名薄证明已经按时发放了退休金。而杨某等要求执行的退休金为省劳动部门专项发放的一笔津贴也为每月200元,但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未对此款作出相应判决。对于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一、裁定不予执行,因义务人已经按时履行法定义务,没有执行对象,对本案应
    2023-06-07
    496人看过
  • 实践中适用转委托诉讼代理,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1在转委托诉讼代理中,转委托诉讼代理人仍然是原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而不是转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因此,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仍归属于原委托人,而不能归属于转委托人。2如果原诉讼代理人已将全部诉讼代理事项转委托他人代理,那么原诉讼代理人应当退出诉讼。在我国关于诉讼代理的权限有明确的法律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是每一位公民应该尽的义务。要知道诉讼代理是民事代理的一种,如果要代理他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就需要有授权委托书,并且了解代理的具体事项。一、对于诉讼代理权限有几种根据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分为一般代理、特别授权代理。(1)一般代理:在诉讼程序问题上的代理,如参加诉讼活动,调查,提供有关证据,参加法庭辩论和调解等。律师代理权限是参加诉讼活动,不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实体权利作出明确的表态,因崦不需要委托人对代理律师特别授权。(2)特
    2023-03-31
    221人看过
  •  受贿罪审判实践中的关键问题及应对策略
    本文介绍了受贿罪的认定需要注意的几点,包括区分受贿罪与接受正当礼物的界限,划清受贿罪与一般受贿罪的界限,正确认定和处理贿赂案件,以及划清受贿罪与贪污罪、敲诈勒索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产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不同。在判断是否构成受贿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明确受贿罪与接受正当礼物的区别;其次,需要明确受贿罪与不当得利的界限。2、划清受贿罪与一般受贿罪的界限。区分受贿罪和一般受贿罪的关键在于找出受贿罪的数额和情节。3、正确认定和处理实践中的贿赂案件。四、划清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5、划清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6、划清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产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犯罪客体不
    2023-09-01
    293人看过
  • 保险利益的现实内涵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保险利益(INSURABLEINTEREST),是保险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开展保险业务首先要确认保险利益。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我国现行第12条第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一定义的内涵与世界各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定义基本一致,但因为比较笼统,无论是保险业务人员还是解决保险纠纷的司法人员,均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一、关于人身保险业务中的保险利益我国第53条规定了人身保险业务中的保险利益问题: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据此,在人身保险的一些业务实践中,对保险利益的确认实际上成为对被保险人身份的确认以及对被保险人是否同意
    2023-06-27
    61人看过
  • 司法实践中对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想像竞合犯是外观上的数罪,裁判上的一罪,从一重罪处断。既然是将数罪作为一罪处断,而不实行数罪并罚,就必然存在什么样的数罪应当作为想像竞合犯处罚,什么样的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的认定问题。如何确定想像竞合犯中的数罪问题,不仅是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论的问题,而且也是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的难题。司法实践中对想像竞合犯正确定罪还存在许多具体问题,其中最为首要的问题就是重罪与轻罪的比较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主刑的轻重顺序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轻重顺序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如何比较法定刑的轻重,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首先应当比较各罪法定刑的上限法定刑的上限是指一罪中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法定最高刑,法定最高刑包括刑种和刑期两种情况。对于刑种不同的,比较刑种的轻重,较重的刑种为重罪,如《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和刑法第234条第1款故
    2023-06-11
    90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实践中运用实际履行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02
      实践中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履约方选择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但违约方实际履行后,履约方的损失仍然不能得到弥补,履约方仍然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1、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实践中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履约方选择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但违约方实际履行后,履约方的损失仍然不能得到弥补,履约方仍然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这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切实地惩罚违约当事人,以此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
    • 在实践中,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9
      在实践中,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因此,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的时间限制。第一,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应当在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之前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善意第三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可以行使撤销权,因此,因此追认权不能对抗撤销权,一旦第三人先与被代理人追认而行使撤销权,被代理人自然丧失追认权。第二,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还要受到善意第三人催告权的限制。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
    • 如何确定价格在实践中应注意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3
      基于单一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都有缺陷,因而在实践中应注意:一、采用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实践中股东自愿转让股权是股权转让的最为普遍的形式,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是股权转让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两者在股权转让前先确定基准价格上是相一致的。转让双方首先应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评估,确定转让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法院在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时,应通过审计、评估确定转让的
    • 公司发行新股票时,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及应注意的问题有哪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5-04
      需要注意一下第二十七条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运营与收益的改变,由发行人自行担任;由此改变引致的出资危险,由出资者自行担任。 把握参加核准股票发行人员的四个禁绝行为。其间重点了解: (1)不得与请求发行的单位有利害联系。留意这儿所说的利害联系包含为股票发行人的董事、 司理或许其他高档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亲属;为发行公司的出资者;与发行人或许发起人有较严重的债权、债款联系;为该股票发行请求供给中
    • 刑事二审律师实践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7-25
      二审辩护律师的辩护主要应当针对一审判决书(裁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非法证据是否排除、从轻减轻是否认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方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