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4
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如果没有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双方未约定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没有约定补偿金竞业限制条款是有效的。若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的经济补偿。
要看协议是否已经执行。如果已经执行,仍然没有竞业补偿的话就无效。如果还没有执行,那么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条款的方式增加补偿内容,或者即使协议中没有,但是实际中确实支付了补偿的话,这也是有效的。
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没有签竞业限制协议开始通知的,与协议能否生效间没有任何关系。如果职工与单位所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条件的,所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就合法有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
竞业限制补偿金未实际发生协议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严格意义上,竞业限制期间并没有法定的补偿标准。这主要是因为,竞业限制协议本身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的结果,法律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自由。因此,一般来说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内容来执行。但是实践中出现,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签
首先,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一种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特殊法律措施。具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
首先,竞业限制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或者禁止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