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1
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行政许可,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属于行政确认。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持证人对一定面积的国有土地享有使用权的书面文件,是确认持证人享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他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使用人享有的是对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是他物权。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罚款不属于行政处罚,撤销变更登记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基于当事人欺骗登记机关而采取的,针对的仅仅是无效登记行为,属于对已经实施的不当行政许可的行政纠正,本身不具有行政处罚的制裁性和惩戒性特征。
属于 ①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登记,如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特定身份登记等。 ②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这类审批行为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 ③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
土地登记属于行政许可,大部分情况下,土地证书的发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市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进行的单方面行政权利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 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
房屋权属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非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
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土地使用权明显是作为“一种权利”,而被列示为无形资产的。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
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一般有以下的五种,具体如下: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
土地使用权划拨,主要指的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人缴纳补偿金或者安置费等之后,将该土地交给其使用,或将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人使用的一种行为。通过划拨的形式,所得的土地使用权,除了行政法规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