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30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未参保的,按人身损害办理。当事人年满60岁,即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一种是超过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二种是超过退休年龄,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所以,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务关系;对于
是否认定工伤的实质焦点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问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职业伤害应可以认定为工伤,否则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认定为工
超过退休年龄后一般不能认定工伤。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而认定工伤的条件之一,是存在劳动关系。
职工超龄未退休,在单位工作中因工受伤的,一般能算工伤,此时其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仍然是劳动关系;但如果不是因工作的原因而受伤的,则不能算作工伤。
办理退休手续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办理退休首先要准备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提交个人退休申请。准备好材料后,到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企业、党政机关以及群众团体的工人来说,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办理退休: 1、女性年满五十周岁,男性年满六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
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符,退休时的处理办法如下: 1、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和计算年龄的依据; 2、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