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最新伤残军人抚恤金详细内容: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六、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附表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财政部
二○○七年七月六日
最新伤残军人抚恤金中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8900
因公
18300
因病
17700
二级
因战
17100
因公
16200
因病
15600
三级
因战
15000
因公
14100
因病
13200
四级
因战
12300
因公
11100
因病
10200
五级
因战
9600
因公
8400
因病
7800
六级
因战
7500
因公
7080
因病
6000
七级
因战
5700
因公
5100
八级
因战
3600
因公
3300
九级
因战
3000
因公
2400
十级
因战
2100
因公
1800
另外附上: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文件的相关问题参战及涉核部队优抚对象认定政策界限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18080
18080
7820
5.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8.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
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9.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
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10.保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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