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修正案及相关司法解释已作出相关规定,对犯罪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上述规定已对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同种主要罪行,视为“认罪态度好”的坦白行为,对这种行为规定从轻处罚原则。自首的本质在于是自动归案,即自首是犯罪人犯罪后把自己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罚的行为,如果对“其他罪行”进行扩张解释,主动投案与被动投案、交待同种罪行与交待不同种罪行在刑罚从宽适用上一致,势必又导致失之过宽、对自首设立的本质产生冲突。
主动自首减少基准刑的40%怎样计算?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5)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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