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决定中止审理。根据相关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3、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
4、不可抗力。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一、被告人无受审能力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案件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发现因被告人患精神疾病而无受审能力,应当属于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情形,如果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因此,如果被告人无受审能力,可以裁定案件中止审理,待被告人恢复受审能力再恢复审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案件中止审理后,被告人面临着无限期羁押的可能,为了避免超期、长期羁押,一般应该变更被告人的强制羁押措施。但对于存在危害可能性的被告人,应该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二、自诉案件不得缺席判决
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期间应到庭参与审理,如果在审理期间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待被告人到案后再恢复审理。
根据《刑诉意见》275条规定: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救济方式:拘传。
对经传唤仍不肯到庭的顽劣分子并不是毫无招数的,咱们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告人实施拘传。
根据《刑事诉讼法》114条规定: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传唤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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