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就业促进法》开始生效。它关系到亿万劳动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自《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重要里程碑。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社会的焦点问题之一,国内频频出现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不提供应有的劳动条件等各类劳动纠纷,而劳动者几乎处于劣势。下面,就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如何更好的保护自己利益,谈几点个人意见。
一、入职时应注意的问题。现在正处于金融危机,大量企业裁员,就业难,使得劳动者选择就业时,对企业的性质、用工的制度、社会保险、合同的是否签订,在所不问,以朴素的心态认为,能找到一份工作就心满意足了,其它的都可以忽略。而这种心态,也为日后发生纠纷没有证据导致被动埋下伏笔。劳动者入职时应该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全面了解企业的品质。通过走访劳动保障局等相关单位,掌握企业近年来的投诉记录,通过这一信息,可以直观地反映出自己选择企业在原来职工心目中的印象,评定出该企业在自己心目中的等级,从而决定自己选择还是放弃该企业。
其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这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至关重要。同时,劳动者应该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劳动合同进行内容审查,即审查劳动合同中有无当事人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存留合同防范风险。劳动合同都是一式两份,单位一份,劳动者一份,单位盖章后交给劳动者的合同,劳动者必须保存好,虽然相关法律规章中明确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依法裁决,但从证据效力上,劳动合同的证明力更强。
最后,掌控好具体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从目前所有的企业看,试用期的工资与转正后的工资是不一致的,这也是符合实际的,针对每位劳动者而言,试用期限的把握,显得至关重要。
二、在职时应注意的问题。劳动者签订合同后,顺理成章地成为企业的职工,劳动者入职后享受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但劳动者在劳动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规章制度,被视为企业内部法,企业以此约束职工的行为,提高管理效率。但企业的规章制度生效的前提条件,是经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且公示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将此类规章制度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所以,劳动者在违反规章制度时,仲裁诉讼时败诉的可能性较大。
其次,请求给付加班工作费。法律明确规定,除了工资之外,对于加班费企业必须给予支付。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对于以上三点的理解显得至关重要,对于休息日安排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方支付百分之二百的报酬,如果安排补休劳动者则不享受此待遇,而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的,安排不安排补休再所不问,必须支付相应的报酬。劳动者出现以上劳动情况时,应主动向企业行使权利。
最后,明白自己具体的工作时间。法律规定,每日不过八小时,周不过四十小时,生产经营需要延长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方可延长,但日不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的,保障身体健康条件下日不过三,月不过三十六。但劳动部又出台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办法中规定,企业条例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管、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人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针对每一位劳动者,应当逐条核对后,详细了解掌握自己的工作时间,最大限度地做到自我保护。
三、职工离职时应注意的问题。职工离职的原因有多种,除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律风险外,其它不同的原因,不同的行为,将导致不同的结果。
首先,职工提出辞职时防范的风险。一是劳动者与单位协商,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此类情况企业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时,劳动者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包括公司出资招录的招录费用、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三是劳动者自动离职,属于违法终止合同,赔偿方式同二。
其次,主动索要企业的离职证明书。一旦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离职证明书将是强有力的证据,如果离职企业不出具离职证明书,而劳动者本人又不主动索要的,当企业与劳动者反目为仇时,可能会提出是劳动自己离职,进而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因为证据的原因,作为劳动者百口难辩,将会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另一方面,离职证明对于到新企业后工龄的延续,险金的续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最后,留存证据。与企业发生争议的原因有多种,而企业做为劳动合同强势一方,往往利用自身优势,将相关证据或隐瞒或毁灭,责任推脱的一干二净。此时,劳动者需要在离职前收集认为企业违法违规的相关证据。
1、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单、工作服、名片、工作记录、关于工作的信息、对外代表单位制作的文件、代表单位签订的合同等。只要能证明您是工作单位的人即可,每个员工的情况不同,证据的形式也不同;
2、证明工龄的证据。很多争议的处理结果都和工龄有关,所以只证明你是单位的员工还不够,还要证明你是何时入职的。为什么要单独说这个问题,是因为实践中问题很多。很多单位为了缩短工龄想了很多办法,比如,公司变更名称、在几个公司内调动、公司改制不承认以前的工龄等。补偿金、社会保险、医疗期、年休假、退休等都和工龄有关,不少年轻职工不重视是不明智的;
3、证明工资收入数额的证据。补偿金、社保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等都和收入有关。通常由工资条、工资卡、签字记录、劳动合同等证明;
4、其他,比如有的岗位有提成、奖金、股份、年终奖等。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需要收集的证据也就不同。
面对《劳动合同法》和强势企业的种种招式,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根本,还得依靠劳动者本人法律意识的提高。劳动者应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及相关法律,做到学法懂法、知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弘扬法治精神,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利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谐社会实现之日,劳动争议将大大减少,诉讼成本将大大降低,劳动者将不会再劳而不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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