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招商银行某市分行。被告:某纺织品公司。
原告诉称:1996年经被告申请,原告向其发放了三笔金额共计为400万元的人民币贷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追索,被告未予还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其所诉的三份借款合同,合同上被告的公章系他人私刻,故应认定合同无效。且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原副总经理叶某在任职期间,于1995年3月3日以被告名义在原告处开设了帐号为120104121064的银行帐户,在银行开户卡上预留了被告公章、财务专用章及叶某私章。1996年4月至1996年6月间,叶某以被告名义分别与原告签订三份总额共4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1996年4月至1996年10月。合同签订后,原告将400万元贷款均发放到了120104121064帐户上。上述开户卡及借款合同、借据上加盖的被告公章、财务专用章经鉴定与被告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印章不一致。叶某后因涉嫌挪用公司资金、受贿等刑事犯罪,于1996年8月至1996年12月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在此期间,被告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叶某以被告名义在原告处开设的120104121064帐户收、付款的凭证。被告亦曾委派时任副总经理的梁某牵头组织财会科人员成立清查小组,对叶某负责的部门进行了帐务清查。1998年3月23日,原告向被告送达贷款催收通知,已担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梁某予以认可,并在与三份合同对应的送达回执上签名并加盖了纺织公司公章。2000年2月、2001年9月原告两次向被告催收贷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焦点透视]
本案争议焦点就是叶某和梁某行为的性质,被告对两人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观点一,叶某未经被告授权,擅自以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使用原告的贷款,是叶某的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法定代表人梁某事后在原告的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且就该行为本身来说只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款的事实,不能表明被告已承认该借款。
观点二,叶某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时未得到被告的授权,但叶某是被告的副总经理,其使用了被告的公章、财务章在原告处开户和贷款,印章的真伪原告无从辨别,被告在原告催收时也未向原告提出异议,故存在着使原告确信叶某已得到被告授权的客观事实,叶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
本案中被告民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应如何认定
348人看过
-
无权代理行为经本人追认签的合同有效吗
492人看过
-
全权代理法院如何认定其效力
82人看过
-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如何认定
250人看过
-
如何认定转租行为的效力
106人看过
-
无权代理转让股权的效力怎样认定
170人看过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
无权代理行为rn() 效力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6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因为如果该代理行为能给被代理人带来收益,被代理人不反对,对第三人来说,只要正常履行民事行为即可。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 (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
-
代理权限到期后,代理人继续行驶代理权进行代理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05代理权限到期代理人擅自继续行驶代理权进行代理行为的,属无权代理行为,而该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当被代理人追认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有效的,那么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代理人的继续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及相对人都应该遵循并如约履行; (2)当被代理人不追认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有效的,那么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代理人的继续代理行为就是无效的,被代理人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应该
-
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应该如何办呢??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26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
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的探讨,应该如何处理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6我国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探讨如下: 1、无效说。在我国民事立法上,无权处分行为一般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效力待定说。该条为我国民事立法针对无权处分行为所设置的一般规定,对于无权处分行为,也可以经过被无权处分人的事后追认发生法律效力。
-
如何认定代为保管财物的效力山西在线咨询 2023-08-06代为保管的财物是指受他人委托或者基于某种事实而成立的对他人财物暂时的管理、持有。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这种侵占犯罪行为,可以概括为“合法持有而非法占有”,即行为人出于不法之“取得意图”而侵占自己原已持有的他人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