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第120号令)和《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负责廉租住房的具体工作。
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四条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向市住房办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住房办会同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各区政府要根据当地财力情况,积极筹集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向本辖区内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提供住房,使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户享受更为优惠的政策,以满足其基本的住房需求。
第十条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依照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程序由市住房办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对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的资格审查,由各区住房办会同区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市住房办和市民政局。市住房办会同市民政局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批准;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进行核实,核实后取消资格者,给予书面通知。
市、区住房办和民政等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经批准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区住房办按照规定条件安排排队轮候。
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急需救助的家庭;其他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对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根据轮候顺序适时配租廉租住房,并将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十四条经市住房办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市住房办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市住房办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经市住房办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十五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区住房办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区住房办会同市民政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相应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市、区住房办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每年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申诉。
第十七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住房办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况恶劣的,并可按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办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市住房办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月27日发布的《枣庄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枣政发[2000]8号)同时废止。滕州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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