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在面临房屋遭违法强拆而补偿尚未拿到时顿觉走投无路,转而寻求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帮助。
然而问题在于,或许大家都没有想过,你是如何一步一步被逼入如此绝境的?事实是,倘若被征收人能够谙熟590号令的有关规定,在每一个步骤、环节都积极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违法强拆很可能就不会以那样迅猛残暴的面目降临到我们头上。
那么,被征收人在征收中究竟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呢?
拆迁项目启动前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1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综上可知,在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正式公告之前,被征收人即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有权对方案提出意见。
实践中一般被征收人所理解的征收项目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启动,其实并不十分正确。
拆迁项目启动后的权利
《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应当予以配合”,这看似是加在被征收人身上的义务,但从另一个角度理解便不难发现,这种义务也同时意味着重要的权利——对调查登记环节的参与权。
调查人员必须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房屋的区位、家庭成员状况、房屋结构、附属物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且要对房屋状况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建立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最后,被征收人要对调查结果签字认可。
实践中,一些征收项目中这一环节进行得极为简略,甚至干脆与其后的房屋评估环节混同,结论也只有一两张纸。
且被征收人本人往往根本未参与整个过程,相关签字都是征收方伪造出来的。
这显然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利的情形了。
《条例》第20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简言之,必须先把评估机构的选择权交给被征收人,之后才轮到政府上阵。
实践中第一个“协商”环节往往见不着就直接组织摇号、抽签了,这是有问题的。
《条例》第19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
可以申请复核评估,还可以进一步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这些虽是程序性权利,但的确属于“有就比没有强”的范畴。
《条例》第21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
要么纯货币补偿,要么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还有权进一步选择是回迁还是外迁。
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这两个征收项目中最关键、核心的行政决定不服,被征收人都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诸如断水断电等逼迁手段,评估环节评估机构、评估师的资质问题等等,任何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上述这些权利如果拆开来一个一个解读,很多被征收人可能会嗤之以鼻,觉得没什么实际意义,很难制约住公权力的任性。
但倘若被征收人能够从项目一开始就明晰自己所拥有的各项权利,并加以分毫不差的及时行使,那么上述这些组合起来就足以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施以强有力的监督了。
维权本身,是一个“积土成山、积水成渊、积善成德”的过程,被征收人要做到事无巨细的一项一项落实,才能最终收到良好的维权效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n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n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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