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一、改建、装修工程消防验收许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由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且小于五千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2)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且小于一万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小于三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5)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且小于二千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6)设有第1项至第5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7)除市直外,各市(区)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8)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不超过五十四米的住宅建筑建设工程。9)单体建筑总面积小于五百平方米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10)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包括加油站、居民住宅区瓶组间等)。11)属于支队审批权限所列建设工程(不含市直重点单位内的建设工程)的整体或局部装修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的内部装修工程审批,均由辖区大队负责。12)其他审核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整体或局部装修工程审批,均由辖区大队负责。二、、改建、装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见消防验收受理范围)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二、办理材料
各单位加盖公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各单位加盖公章,有关该工程的竣工蓝图一套(图纸按A4规格折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供货证明上各单位加盖公章,其余加盖生产单位公章;消防产品的供货证明、检验报告、认可证书、出厂合格证。
供货证明上各单位加盖公章,其余加盖生产单位公章;需提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的供货证明、检验报告、认可证书、合格证;装修审核意见书中涉及的A级以下的装修材料检验报告、合格证、阻燃制品标识。
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盖建设单位公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盖建设单位公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装修工程需提供土建验收合格意见书,盖建设单位公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并签上申请人姓名。
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只能是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并签上代理人姓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身份信息和从业资质材料等,加盖单位公章和相关人员签名。
如:加油站、其他有防雷要求的场所,需提供气象局颁发的防雷检测合格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许可
1.申请。申请人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并被受理当天,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网址:
http://wsbs.gdfire.gov.cn/index.aspx?AspxAtoDetectCookieSpport=1)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并提交确认。
2.受理。窗口受理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在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接收网上材料,予以受理,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予受理凭证》。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及现场测试,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专项服务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改建工程消防验收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图》。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1.申请。申请人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并被受理当天,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网址:
http://wsbs.gdfire.gov.cn/index.aspx?AspxAtoDetectCookieSpport=1)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并提交确认。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不予受理凭证》;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网上受理时建设单位进行抽号,未抽中的直接打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备案表》;抽号抽中的,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察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网上公示合格的公示结果;不予通过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4.领取结果。未抽中的当场盖业务受理专用章;抽中的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专项服务窗口盖业务受理专用章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3改建、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许可
1.申请。申请人向各区行政服务中心专项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予受理凭证》;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及现场测试,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专项服务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改建工程消防验收许可窗口办理流程图》。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申请。申请人向各区行政服务中心专项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不予受理凭证》;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网上受理时建设单位进行抽号,未抽中的直接打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备案表》;抽号抽中的,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察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网上公示合格的公示结果;不予通过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4.领取结果。未抽中的当场盖业务受理专用章;抽中的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专项服务窗口盖业务受理用业章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复查意见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3改建、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网上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台山市台城石化路28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台山市公安消防大队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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