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扣押的物品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1 06:10:24 487 人看过

对于行政拘留扣押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并且需要依法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的决定书和清单;如果行政机关查清事实后,需要依法没收非法财物,或者解除查封、扣押。

一、公安机关办理查封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查封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二、刑事案件证据扣押期限

对于刑事案件证据的扣押期限,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可以确定的是,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三、侦查员扣押物证要有什么要求?

侦查人员扣押物证的要求是,发现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如果是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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