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双倍工资支付的期间《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自第2个月起,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满1年后,既然法律上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是否还要求用人单位再与劳动者订立1份书面合同呢?对此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已经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劳资双方之间已无需再另外签订1份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再签订1份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另外的双倍工资责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最长是11个月,即从第2个月起至第12个月底。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法律上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仍然需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只要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一直需要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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