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六政办[2004]16号
发布日期:2004-4-19
执行日期:2004-4-19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将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认真做好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大意义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国内经济的发展,畜产品质量安全越来越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六安是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市,畜牧业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之一。切实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已成为当前畜牧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把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摆上重要位次,在畜产品生产、加工、运销各个环节全面加强监管,确保畜牧业发展、市场繁荣、人民健康、农民增收。
二、切实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
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二是将《条例》的内容编印成小册子或挂图等,发放到每一个生猪屠宰场点、规模养殖场(户);三是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邀请有关专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四是利用政策鼓励和扶持优质畜产品的生产,举办各种类型的技术培训班,使企业和农户掌握优质畜产品的生产技术,自觉按优质畜产品的标准、准则组织生产。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以典型引路,使《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成为广大农民和企业的共识。
三、加快实施畜牧业标准化生产步伐
实施畜禽的标准化养殖,是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和前提。当前,一是要积极推行和完善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并结合实际,抓好落实。二是要加大规范化养殖小区的建设力度,从良种繁育、饲养管理、疫病防治、环境卫生等各个环节,全部按照规范化的程序进行操作,并建立饲养档案。要积极推广自繁自养或全进全出的饲养模式;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严格执行停药期;全面推行程序化免疫。各饲料、兽药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生产标准,不得在饲料兽药中添加任何违禁物品。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兽药、饲料市场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同时还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无公害畜产品检测体系。
四、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农牧、工商、商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执法。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猪、牛、羊免疫耳标,饲养场、养殖专业户等未按照规定建立饲养档案或记录,畜禽屠宰场(厂、点)和肉类加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查验义务,运输和销售的猪、牛、羊未佩带免疫耳标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动物检疫部门必须对畜禽及其产品依法实施检疫,对没有免疫标识的猪、牛、羊坚决不予检疫,并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补免补标留置观察两周后再予检疫。对违反上述规定实施检疫或只收费不检疫的,要坚决取消其检疫员资格;商贸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定点屠宰的管理。畜禽屠场(厂、点)及肉类加工企业必须认真履行查验义务,严禁以任何借口屠宰没有免疫标识或没有进行检疫的畜禽。违者除按条例实施处罚外,商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责令其停产停业,并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以暴力胁迫检疫员强行检疫的,公安部门要予以治安处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和定点屠宰、加工活动的管理。对进入市场的畜禽及其产品要严格查验,凡没有检疫证明的畜禽及其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并对畜产品质量和违法行为进行公示。同时,在定点屠宰、加工活动中对畜产品注水、注入其它物质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畜产品的,以及经营该类畜产品的,要依法严处;卫生部门要做好对畜禽产品加工、销售企业的卫生条件审核和管理。各有关单位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条例》的贯彻和实施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和实施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抓好《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和实施作为当前优质畜产品生产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建立健全对相关部门的考核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实际,一手抓学习、贯彻,一手抓实施,围绕生产抓实施,围绕实施促生产,以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畜产品质量是指从畜禽养殖过程中获得的畜产品,如肉类、蛋类、奶制品等,符合一系列卫生、营养和安全标准的程度。 这包括畜禽的饲养管理、生长过程、屠宰和加工等环节的监控,确保产品不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同时保持适当的营养价值。畜产品质量的定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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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22有关科研、教学及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污水、污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对科研、教学、诊疗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污物、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诊疗、解剖的病死及死因不明畜禽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