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联合长汇金属制品厂(下称“长*厂”)为个人独资企业,麦*钟、麦*标分别为其实际承包人和法定代表人。2008至2013年1月期间,该厂违反国家规定,向北江的一级支流漫水河排放电镀生产废水。2012年12月18日,该厂被限令停产整业,但2012年12月24日该厂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并继续非法排放含有氰化物的废水直至2013年1月17日,共计23天。北江下游一家自来水厂发现水源氰化物异常向环保部门举报,2013年1月17日,广宁县环保局排查发现长*厂排污口与漫水河交汇处河段至其下游合坑桥处氰化物超标,最大超标195.3倍,确定长*厂为漫水河氰化物超标异常的污染源。受到行政处罚后,长*厂于2013年1月17日下午停产,并于2013年3月26日被注销登记,麦*钟、麦*标因污染环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广宁县环保局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进行评估,此次污染事件造成的农业、工业及市政工业损失共计321900元。
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审查发现麦*钟、麦*标污染水资源造成的公益损失至今未获得赔偿。在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8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环境污染经济损失321900元及委托鉴定费80000元。法院立案后,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就审理程序与法院进行了深入沟通,详细研判证据材料,做好了充分的庭审准备。在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面前,被告方自愿按照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支付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4019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3664.25元。6月17日,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签订了《调解协议》。一个月公告期满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本案中受到污染的漫水河是珠江流域第二大水系北江的一级支流,也是广宁县部分地区农作物的灌溉水体,该次污染事件影响范围较大,对农产品、饮用水安全等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具有典型性,检察机关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开展普法教育工作,促使被告认识到自身污染行为的严重性主动承担责任,节约了司法资源,对于抑制水资源污染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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