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客观上不存在挪用公款的事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1 08:46:14 106 人看过

根据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该罪要求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必须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但如前所述,本案涉案的款项不属于公款。皮之不存,毛将蔫附?既然涉案的款项并非公款,被告人根本也就不存在挪用公款的事实,从而也缺乏了构成该罪的客观要件。

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被告人曾某的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1、本案中被告人曾某盗窃的金额共计2100元,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被告人被抓获时,被盗物品已全部被追回,没有给受害人带来多大损失。

2、被告人曾某系初犯,并且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前,被告人曾某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其他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初犯。从被告人的口供可以看出,从本案的侦查到审查起诉,被告人曾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表明被告人曾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曾某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故,恳请法庭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曾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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