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能扣押资产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20:05:16 401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点规定:

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不移送的,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这一规定包含了一下内容:

1.侦查机关收缴的财物,有被害人的返还被害人。如村主任侵占村委会的财产返还村委会,厂长贪污厂里的公款返还工厂,盗窃的财物返还失主。

2.属于违禁品的予以销毁。如伪造的货币、发票、毒品、淫秽物品、伪劣产品、盗版光盘。

3.其他财产带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生效后,根据判决该退还当事人的退还当事人,该上交国库的上交国库。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搜查、查封、扣押证据的权力,查封、扣押财产错误的有及时返还的义务,查封、扣押没有错误的,没有上交或者截留的权力,需要上交国库的必须由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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