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行为方式及既遂标准:
1、行为方式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
2、既遂标准为存在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行为中的一个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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