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目录】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
三、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正文】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从法学的角度看,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由两层具体含义:
1、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的资格。
2、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据。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有两层含义: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2、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此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
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也可以表现为: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3、可计算性: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新《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凡可使投保人产生经济利害关系的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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