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8:11:24 195 人看过

来源:《土地矿产争议典型案例与处理依据》(第一辑)作者: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日期:09-12-11

(国土批[1996]18号1996年3月6日)

江苏省国土管理局:

你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条款适用的请示》(苏国土籍[1996]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老三河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应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的确权。即土改时分给农民,已发证的土地,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可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未分配给农民的,没有给农民发证的土地为国家所有。

二、鉴于原使用老三河河床中土改时已分给农民并领有证书土地的两个村已于1986年停止使用,因此,该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请你省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若乡或原来的公社通过给予补偿或用集体土地交换取得该两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为乡农民集体所有;如果属于其他情况,特别是乡(原公社)是用国有土地交换的,则该土地应归国家所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8日 23: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权属相关文章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效范围的批复[已失效]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你局闽土法〔1990〕007号文《关于请明确国家一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效范围的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近几年来,为了加强土地的法制管理工作,国家先后制定颁布了一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经清理,下列属于有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27号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第17号令发布,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4.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第19号令发布,自1989年1月
    2023-06-10
    388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粤国土(地籍)字〔1990〕115号文的复函
    广东省国土厅:你厅粤国土(地籍)字〔1990〕115号《关于制作土地权属图及土地权属调查登记费上交比例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编制土地权属界线图问题,为宏观管理土地和以村、农、林、牧、渔场土地登记发证的需要,要严格遵守规程要求,泅好土地权属调查,并绘制土地权属界线图。至于绘制分幅的,还是按乡(镇)编制土地权属界线图,两者均可。二、关于〔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中规定土地权属调查、注册登记发证费向国家土地局和省局各上交3%问题,这是经财政部和我局等四个部局研究商定的,不能改变,且上交款的使用,主要用于为下级服务,如培训人员、配置仪器设备等项支出。
    2023-06-10
    399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利用土地详查成果进行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武分利用土地详查成果,作好初始土地登记,尽快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现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国营农、林、牧、渔场等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的处理作如下通知,请结合当地情况执行。一、关于土地详查成果的使用1.土地详查成果是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基础资料,土地详查完成后(未进行土地权属调查的,必须按规程和补充规定进行补充调查),应将土地详查成果中的数据、图件交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核实,作为上述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申请土地登记的依据。核实时,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有异议,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交复查费。经复查无误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负担。2.对权属有争议一时难以确定土地权属和因使用小比例尺图件未能查到村一级土地权属界线的成果,暂不登记发
    2023-06-10
    221人看过
  • 批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清查越权批地问题的请示》[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清查越权批地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关于清查越权批地问题的请示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0〕8号)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拟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对《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审批建设用地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现将清查意见请示如下:一、这次清理越权批地工作,时间要求紧,任务比较艰巨,各区、县政府都要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力量,在学习国务院通知的基础上制订清理方案,对本辖区《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审批的各项建设用地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理。二、这次清理范围包括国家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农村建房及乡(镇)公共设施建设等用地的越权审批。各级用地审批部门对所有审批的用地,首先要逐件进行自我清理(可与目前正在清理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越权批地
    2023-04-22
    72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对云南省土地申报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云南省土地管理局:你省(89)云土籍字第1号《关于铁路、部队在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1、铁道线路用地,由铁路分局到线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线路以外铁路部门使用的土地,一律以宗地为单位,由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报。2、关于军队用地的地籍测量工作及收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铁路部门使用的城区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地籍测量,对确有测绘力量的铁路及其他用地部门,可以参与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地籍测量工作,承包全部或一部分地籍测量任务。3、凡属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范围内的军队、铁路用地的地籍测量和收费问题,土地管理部门在组织详查时已经解决的,一般不再重量测、不收取地籍测量费,用地单位可以依据详查资料申请土
    2023-06-10
    56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经人民政府处理后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批复[失效]
    四川省国土局:你局报送的《关于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经人民政府处理后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请示》(川国土发[1994]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后,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开始普遍实行,这一制度适合于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内的一切行政争议的解决。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土地管理法》中凡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一切土地行政案件,都应适用于《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点意见,有关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据此,我们意见,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经人民政府处理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
    2023-06-10
    442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用机场土地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确保民用机场设施正常运行,严格管理和合理利用机场范围(含通讯导航地段)内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民用机场的实际情况,对民用机场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作如下通知:1.每个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体制改革后即为机场)都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以及航空业务发展的需要,制订本机场的总体规划,经民航局批准后,组织实施。驻机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机场总体规划。2.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民用机场范围内的土地,须事先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经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注册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使用。现已驻机场单位的用地范围和数量,由驻机场单位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用地意向,并进行协商,经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初步核实后,汇总上报民航局批准。各驻机场单位可据该批准文件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土地使用权。3
    2023-04-22
    373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4号)江西省财政厅:你厅《关于以土地换资金以土地换项目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征收契税的请示》(赣财农税[2002]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2023-06-05
    362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哈尔滨市开展地籍管理自动化试点的批复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你局黑土籍〔1989〕第135号《关于开展哈尔滨市地籍管理自动化试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同意你局与哈尔滨市规划土地局联合在哈尔滨市开展城市地籍管理自动化试点。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试点的技术指导和提出试点内容、成果要求及检查验收。你局与哈尔滨市规划土地局负责试点的组织实施、筹集经费等工作。通过哈尔滨市地籍管理自动化试点应完成以下任务:[3一、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各项地籍管理《规程》《规则》,完成地籍调查、定级、登记等初始地籍工作,建立地籍信息系统。二、建立日常城镇地籍管理制度,探索变更地籍调查、登记、等级评定、土地统计调查和年报制度的程序和方法。三、应用计算机进行城镇地籍自动化管理。
    2023-06-10
    12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安徽省关于土地有偿使用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失效]
    安徽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土地有偿使用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皖土(籍)字(1993)第0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其性质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此种行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二、有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些地方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的新尝试,但在目前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应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在未办出让手续前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三、出让土地的类型应以出让当时的土地利用现状为依据,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确认。如兴办开发区征用耕地须按征用耕地有关规定报批和支付费用;征地后,经过开发再出让则应按非耕地(建设用地)处理。四、国发〔1992〕61号文件规定“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是指已作入股的集体土地资产权属关系不能擅自变化,以保证集体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2023-06-10
    163人看过
  • 对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若干土地违法行为定性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对若干土地违法行为定性问题的请示》(闽土监〔1995〕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一些单位以国家建设需要的名义,未经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私自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并支付相应的征地费用,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按照非法占用土地的规定处理。二、这些单位在非法取得集体土地后,又将集体土地再次非法转让,牟取高额非法所得,违反有关土地转让的法律规定,应按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论处。对于非法转让土地的欺诈行为,建议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民事规定处理。
    2023-06-10
    82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浙江省关于注销土地登记进行公告的请示的批复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注销土地登记进行公告的请示》(浙土〔1996〕7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注销土地登记应当区别情况由土地权利人申请或由土地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注销的土地权利及内容经土地登记机关审核,并报原批准登记机关批准后,进行注销土地登记、注销或更改土地证书,并将注销土地登记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为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土地登记的有关情况,土地登记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注销土地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2023-06-10
    135人看过
  •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土地法律法规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舟山市土地管理局:你局舟土(96)第4号《关于执行土地法律法规有关问题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农村居民使用耕地建房,是依法行政,其审批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二、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必须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如果土地使用者改变用地性质进行新建、翻建、扩建房屋的,必须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一日
    2023-06-10
    54人看过
  •  关于国有土地问题
    土地使用税
    本文介绍了我国土地制度的相关规定。土地分为五类,并详细阐述了每种土地的归属和使用情况。国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通过征收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实现部分收益权。以下土地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土地:1。城市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已依法没收。征收。征收为国有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土地;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5、由于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立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国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一部分收益权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征收土地使用税(费用)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实现。全民所有土地的范围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土地是指
    2023-10-24
    70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权属是土地的所有权及由其派生出来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统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 更多>

    #土地权属
    相关咨询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招拍挂是什么意思?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29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是指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制度。经营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转让国有土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 关于宁夏土地治理中土地的赔偿问题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7-11
      土地征收如何补偿 1、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征收农用地
    • 父母分家后土地权属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25
      1、40年前分家后你父母有自己的土地,5年前分家了,分给你了一部分,你父母也留了自己土地对吧;2、分家都是家庭分家应该有分家单或者有亲友、村委会证明也有法律效力;3、如果你有证据证明5年前和父母分家了,分得了土地那就是你财产,你哥哥不能要或者分的。4、你父母在世,你们都没有权力要你父母所有的土地开发征用所的的财产的。5、如果父母不在了你们(包括哥哥姐姐)可以继承你父母的土地或者开发征用所的的财产,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土地管理?
      山东在线咨询 2023-11-18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行政征收,在我国有权征收土地的是政府部门。一般来说,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及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国家会组织进行征地工作。
    • 家庭承包土地土地确权问题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27
      土地确权登记是一种口头表述,是不全整的说法,严格来说有两种不同的概念,家庭承包土地确权标准一种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另外一种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你所说的应该是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