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管辖权异议书面听证存在哪些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9:53:00 99 人看过

一,。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规定异议的条件

现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时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诉讼费用的支付办法,其中规定,对管辖权的异议不能成立的,每件案件支付50-100元,但对于异议的形式,不要求提供异议的理由、证据和材料,导致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混乱

(二)根据浙江省萧山区人民法院的实践,异议申请程序不规范

,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直接提交给本案的办案法官,缺乏备案法院的初步审查。同时,由于没有相应的异议程序启动登记措施,使得管辖权异议案件的统计管理非常困难。直到2008年7月1日以后,我院才发布了《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暂行规定》,明确管辖异议必须作为民事案件的审理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本法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书面处理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经济审判中,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但审查形式不明确。实际上,我们的法院将管辖权异议视为一个程序问题。在向原告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后,通常仅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书面形式审查,而不是使用审判程序。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过程中,只进行了形式审查,相关证据材料根本没有提供证据、质证和辩论

(四)整个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没有处理异议的时间限制

,相关法律只规定,一审法院必须在15天内就异议是否成立作出书面裁决,而上诉审理的审理期限没有规定。这样,第二审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期限处于无依据状态,极有可能造成诉讼程序的过度拖延。

(V)裁定成立后,裁定管辖权过于权威。

,法院应当按照职权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被移送的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果由上级法院指定审判法院,案件将由指定法院进行最终审判。在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过程中,相关法院的操作程序根本不考虑原告对法院管辖权的选择权,原告不能有意义地参与异议解决程序

<P>2。造成的损害

(I)很容易滥用管辖权异议

,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在实践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提供说服性理由和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很容易利用管辖权异议来拖延诉讼程序,或者通过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来迫使原告接受被告提出的调解方案。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低迷、企业生存困难的情况下,这一趋势将更加明显

(II)缺乏对管辖权异议的过滤

,因为管辖权异议直接与案件的处理法官联系,且未经立案法院的初步审查和过滤,受理法官收到异议申请即视为已受理,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这不仅给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带来了诸多便利,拖延了时间,也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使基层法院案件多人少的压力更加突出

(三)处理决定可能脱离实际

对异议的书面和行政处理带来了以下危害:一是违反了以证据为依据审理案件的基本法律原则。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应当给予双方充分的攻击和辩论机会,使原告和被告提供的确定管辖权的证据能够经过必要的质证程序,然后消除虚假,保留真实,作出裁决。因此,《民事诉讼法》第66条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提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第二,它为恶意逃避管辖权提供了便利。当事人可以利用法院审查的特点,在不反对辩论、质证的情况下,变更、增加管辖权的有关内容,骗取有关法院的管辖权,或以其他非法手段伪造证据

(四)因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仅为提出申请,并在异议成立时支付100元异议费,将导致诉讼过度拖延

。管辖权异议程序启动后,法院必须在作出裁定后进行复审和上诉,法律对二审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的期限没有任何规定。一旦两个法院都驳回异议,将恢复对该案的实质性审判。由于管辖权异议的审理,案件的审理进度被人为拖延,这不仅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但也严重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相对人的权利(五)原告独立决定权的丧失原告是诉讼的发起人,起诉是原告的私权。原告有权选择和决定是否起诉。原告选择在本院起诉,可能是因为原告方便进行诉讼,并相信本院将公平审理案件;然而,在该法院,由于诉讼麻烦,有必要浪费大量的差旅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并怀疑该地法院是否做出了公正的判决,并经常三思是否起诉。然而,法院根据其权限独立确定管辖权法院,然后将案件移交给其他法院的做法完全忽视了原告作为诉讼发起人的权利,这是对原告诉权的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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