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初中住校生午休期间私自与校外青年外出游泳,不料发生意外溺水而亡。今天,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学校及3名校外青年分别承担四成责任,共计赔偿死者父母5.2万余元。
15岁的死者黄某系南宁市良庆区一所中学的住校学生。去年9月2日,黄某转入该中学初三学习,办理了入学注册及在校住宿手续,并作为该校内宿生在学校住宿了一个晚上。9月3日上午,该中学正式上课,黄某上了一上午课,中午放学走出学校到外面吃饭时,碰到3位潘姓的亲戚,4人遂一起在一家饭店吃饭。
午饭后,由于天气炎热,4人商量一同到附近的南晓水库游泳。到了水库后,虽然水库周围设有许多禁止游泳的警示牌,但4人依然在岸边稍作休息后即下到水库中游泳。
下水后,另外3人各自游泳,不会游泳的黄某独自玩水。半小时后,黄某的一名潘姓亲戚发现黄某被水流冲了出去,遂大声呼叫另外两人一起营救,但终因水流太急,又是逆流,三人未能成功营救,黄某被激流冲走,傍晚时分打捞上来时已经死亡。
事后,黄某的父母悲痛万分,将学校和潘某等3人起诉到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10万余元。
庭审中,学校辩称上述结果属于意外事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潘某等3人则辩称他们没有主动叫黄某外出游泳,且他们已经尽到抢救义务,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官说法
发生悲剧错在三方各自担责方显公平
本案宣判后,主审法官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法官认为,黄某溺水死亡事实清楚,本案作为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
证据显示,被告中学没有对住校生制定相应管理规定,且整个中午直至下午上课时间,被告中学一直没有主动了解过黄某去向,因此,被告中学没有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理应对黄某死亡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潘某等3人均为成年人,未经家长及学校同意而私自带未成年学生黄某外出游泳,并让黄某独自一人在水流较急的水中玩水,对黄某溺水身亡事故明显存在过错。鉴于3人过错程度无法区分,法院认定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黄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离开学校时没有主动向学校说明,且在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仍然下到水库中玩水,因此应适当减轻各被告赔偿责任。
为此,法院判决被告中学承担40%的赔偿责任,潘某等3人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黄某父母自行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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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在实习期内造成同学死亡,学校是否承担责任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04首先,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你应该没有什么过错。其次,即使你有过错,由于你在当时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则应当由你所在的单位承担责任,你本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受害学生仅仅起诉你的话,建议你尽快向受诉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追加直接侵权人(致害学生)为共同被告,以摆脱你的责任。至于学校方,你可以申请追加,也可以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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