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小作坊停业时,应当在停业五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销申请书及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手续: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被依法撤销或吊销的;
(二)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的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申请换证的;
(三)食品小作坊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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