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审查起诉阶段应该如何被正确称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00:03:22 337 人看过

一、被告人审查起诉阶段应该如何被正确称呼

被告人审查起诉阶段应该如下被正确称呼:

称呼为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行为人一般称之为犯罪嫌疑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在法院开庭审理阶段,行为人称之为被告人。在刑事判决书中也会注明是被告人。

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

1.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2.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3.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4.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5.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6.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7.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三、被告人和被告的区别

1.称呼不同在刑事案件中,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称作“被告人”,而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称作“被告”(与原告相对应)。

2.性质不同简单通俗地说,刑事案件中是没有“被告”这一称谓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中也是没有“被告人”这一称谓的。案件性质不同,当事人的称谓也就不同,这是不可混淆的。

3.被告法律规范不同被告人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民事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是“原告人”的对称,被告是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凡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被告人,被告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所享受权益不同被告人的称呼只是诉讼程序发生的一种假定,被告是否确实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执,是否应追究民事责任,只有通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后才能确定,因此不能认为被告人都是无理的,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与原告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同样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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