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人的共同海损赔偿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1 10:02:53 333 人看过

1.共损牺牲

根据英国MIA,1906第66条第4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对于共同海损牺牲,在被保险人没有行使要求其他责任方分摊其损失的权利之前,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赔付的,保险人不能以被保险人可以向其他人取得赔偿为由而拒赔。保险人应该首先赔付,然后有权使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其他负有责任的人追偿。

我国海商法第12章中没有这样的规定。但在1986年人保船舶险条款的一切险的共同海损和救助条款中做了这样的规定:"被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2.共损费用

适用共损牺牲的上述原则不适用于共损费用,这是因为费用并不涉及具体利益的灭失或损坏,因此也不要求保险人直接对此负责。被保险人必须首先充分行使对其他利益方的索赔权利,然后才能向其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英国MIA,1906的做法是:被保险人承担共损费用的,他所承担损失的比例部分可由保险人赔付。损失的比例部分限定了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范围。⑤而我国的法律和人保条款中没有这样的规定。

3.和二为一

挪威的海上保险合同中曾提出过"共同海损吸收条款"。其核心是:船舶保险人把船东在约定金额内的共损风险全部"吸收"过来,立即全部赔付船东遭受的共损牺牲和费用,勿需等待共损理算。其中,约定金额为船东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所约定的最高限额。此条款赋予船东一项法律上有利的选择权,他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否援用。有学者建议我国海上保险制度也援用"共同海损吸收条款",可以使被保险人免受共损担保,完成共损理算和向其他利益方要求分摊之耗时、劳苦和花费。这在涉及大量小货主时,对保护船舶所有人最为有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4日 06: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共同海损相关文章
  •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怎么调解?
    一、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怎么调解1、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2、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人身损害赔偿有哪些人身损害的后果主要有三种:造成伤害但未达到残疾、伤害致残以及伤害致死。1、造成伤害但为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2、伤害致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发生的康
    2023-06-16
    343人看过
  • 共同海损应保哪些险别
    共同海损保险相关内容共同海损费用保险是指以共同海损费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共同海损费用保险费是指保险期间预付的共同海损费用的保险费用从避难港到目的港的航程结束共同海损费用保险的原因当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事故时,船舶及其他相关方垫付的共同海损费用,只有在船舶到达目的港且货物具有共同价值时,才能予以补偿。例如,船舶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重新开航并再次沉没,船舶或其他相关方垫付的共同海损费用将不会从所有相关方得到补偿。为了确保这些预付的共同海损费用能够得到充分赔偿,《共同海损费用保险》规定,如果船舶在保险范围内因平均事故遭受损失,使货物到达目的港时的分摊价值低于预付共同海损费用,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向预付款人赔偿共同海损费用保险的内容共同海损费用保险的内容仅为在避难港发生的共同海损费用,如果船舶在其余时间发生全损,则该保险的内容将变得毫无价值航行。但是,如果货物在目的港被牺牲或船舶在目的港被修理,通常不需要
    2023-05-07
    182人看过
  • 海事保险之海事损失种类及保险赔偿
    承保人仅对直接由投保危险引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立法第55条的规定,对于因航运误期而造成的损失,承保人不负赔偿责任,既使该航运误期是由投保危险造成的也不例外;对于投保标的的磨损、漏损、破损或内在瑕疵损失,承保人也不负赔偿责。(一)实际的全部损失实际的全部损失是指全部投保标的遭受的不能补救的损失。它包括:(1)保险标的灭失;(2)保险标的被完全损坏而无法修复;(3)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被剥夺而不可复得。例如在1896年阿斯法公司诉布兰德尔案中,某船舶在装运海枣的航行中沉没。经打捞后,船上的海枣已不能复原再售,仅能制造少量酒精。法院判决,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属于实际的全部损失[10]。根据立法第58条的规定,假如某船舶在失踪后经过一段合理的期间仍得不到任何消息,则应视为被保险人遭受了实际的全部损失。(二)推定的全部损失推定的全部损失是指被保险人因无法避免其保险标的遭受实际的全部损失,或者因防止此
    2023-06-09
    119人看过
  • 共同海损赔偿金额计算
    一、船舶共同海损的金额的确定1、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去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2、船舶尚未修理,按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3、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二、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的确定1、货物灭失的,2、货物损坏的,在损坏程度尚未达成协议前出售的,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三、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的确定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去为取得这笔运费应支付但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人按照各方的比例合理分摊。1、船舶因共同海损的分摊,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2、货物共同海损的分摊,
    2023-06-21
    230人看过
  •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什么是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相关规定定义: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相关条款:第一百九十四条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第一百九十五条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
    2023-06-09
    419人看过
  • 光船租赁共同海损责任分摊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生共同海损造成损失的,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二)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摊共同海损。(三)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如上共同海损牺
    2023-03-21
    323人看过
  • 海上拖航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怎样划分
    1.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责任划分当拖航合同中没有上述关于责任划分的条款时,应当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来确定,通常有指挥原则和过失原则两种划分方法。指挥原则,是指由负责指挥拖航作业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指挥拖航作业的可以是承拖方,也可以是被拖方。负责指挥的一方如能证明本人或其受雇人员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过失原则,指对于被拖方或承拖方在海上拖航过程中遭受的损害以过失为基础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归属。《海商法》第162条规定,在海上拖航过程中,承拖方或者被拖方遭受的损失,由一方的过失造成的,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负赔偿责任;由双方过失造成的,各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2.承拖方、被拖方与第三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海上拖航过程中造成第三者的损害,例如,拖轮或被拖物碰撞他船,造成他船的损害,承拖方和被拖方的赔偿责任按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确定。《海商法》第16
    2023-06-12
    395人看过
  • 共同海损中承运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一、共同海损中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1、承运人可免责的过错事由导致共同海损损失发生时,承运人享有要求货方等分摊共损的权利;2、承运人不可免责的过错事由导致共同海损损失发生时,则法律不承认承运人有要求货方等分摊共损的权利。二、引起共同海损的过失方应承担的责任1、引起船货和其它财产遭受共同危险的事故是由第三人过失引起的,根据《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则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理算与分摊,有关各方因此分摊的共损额依法有权向有过失的第三人索赔,并对此过失带来的其它单独海损进行索赔。根据《北京规则》也是一样。2、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引起共同海损损失的事故是由货方过失造成的,货方不能以共同海损要求其它船上各方分摊,如果其它方已经分摊了损失额,则有权向有过失的货方进行追偿,并要求其承担其它损失。1974年,史密斯公司诉马拉农一案中,美国纽约南部管区联邦地区法院最后认定引发共同海损事故原因是由于鳀鱼粉发热引起火灾
    2023-06-06
    412人看过
  •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
    受伤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伤愈为止;致残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70岁;死亡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70岁。网友提问: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律师解答:受伤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伤愈为止;致残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70岁;死亡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70岁。相关法律常识:(一)收入损失。提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收入损失=(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10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二)医疗、护理费。(三)安抚费。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四)丧葬费。包括运尸、火化、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费等合理支出。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五)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寻找尸体、遗属的交通、食宿及误工等合理费用。
    2023-06-13
    435人看过
  • 海上保险--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可分为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协议全损和部分全损。①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实际完全灭失。构成海上保险标的实际全损的条件有下列四种:1)保险标的物已经完全灭失。例如,船舶因恶劣气候或遭受碰撞而沉入海底,无法打捞修复;货物被大火全部烧毁或被海上溶解等。但是,如果船舶在碰撞后沉没,随后又很快被打捞上来,不能列入实际全损。实际全损必须是保险标的物在实体上的完全灭失。2)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的用途或价值。例如,水泥经海水浸泡变成硬块,已失去原有的用途;船舶触礁后,在海浪的作用下,使其支离破碎不成船形。尽管这些标的物的实体还存在,但已无法表现出原来投保时的性质或属性.换言之,保险标的物的商业属性已完全丧失,无法再按原物出售。3)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失去所有权,并无法挽回。例如,船舶被海盗劫走等。在此种情况下,虽然保险标的物
    2023-06-06
    148人看过
  • 共同海损保险金额怎样确定
    共同海损的牺牲由船舶、货物与未收运费三方按比例分摊。船舶共同海损的金额的确定1、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去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2、船舶尚未修理,按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3、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的确定1、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去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2、货物损坏的,在损坏程度尚未达成协议前出售的,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的确定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去为取得这笔运费应支付但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人按照各方的比例合理分摊。一、船舶因共同海损的分摊,按照船舶在航
    2023-05-01
    477人看过
  • 承运人的过失是否要求赔偿共同海损
    2003年7月6日,a船在港外锚地避风时,货舱进水,船上货物严重受损。受损货物属于42名托运人,投保14份保险单,总保险金额超过900万元事故发生后,托运人应立即出具海事申报单并申报共同海损。接到报告后,货物保险人也立即赶到现场,委托保险调整公司对货物损失进行检查,核实损失金额。在对现场进行联合调查后,通过货物保险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协商,托运人共同向中国船舶协会的一个分会提交了对船舶进行公平检验的申请。随后,验船师登船对a船进行了公正的检验。8月7日,船上的货物由承运人转移到目的港。承运人收到共同海损保函后,向当地海事法院B提起诉讼,要求货方赔偿60万元共同海损费用。8月10日,托运人向C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运人赔偿货物损失137万元,扣留a轮。本案最终由海事法院C审理,实际赔偿后,货物保险人根据代位求偿程序申请参加诉讼争议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是共同海损是否成立以及共同海损费用是否应根据《
    2023-05-07
    373人看过
  • 上海市工伤保险法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哪些情形要负法律责任?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人员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挪用工伤保险基金,要负什么法律责任?答: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市劳动保障局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有哪些行为要负法律责任?答: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
    2023-04-23
    372人看过
  • 上海首推公共停车场库责任险
    车辆在停车场内被损坏、车上的财物被盗损、因为指挥人员失误而撞上了别的车记者日前从上海市停车服务业行业协会保险处理中心了解到,本市将推出全国首个公共停车场库责任险。今后,在购买该保险的停车场库内发生车辆与财物的盗损和第三方人员伤害事件,车主权益将通过事发的停车场得到保障,省却纠葛。根据计划,6月起将有首批停车场库投保,年内则将在停车协会280家会员单位内推广该责任险;此外,包括机场、码头以及公交枢纽等本市较大的停车场库也将纳入到该责任险的框架中,并最终覆盖全市所有的停车场库。发生盗损权益将受保护上海市停车场(库)综合保险处理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停车场库综合保险包括两类保险:首先,停车场(库)责任保险为基本险,其次还有停车场库财产险、雇主责任险、员工福利险三个附加险。在基本险的设置中,协会首次明确:因停车场库责任而造成的车辆被损、车上物品被盗等,车主的权益将得到保障。该负责人表示,由于目前各保
    2023-04-23
    155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共同海损的定义 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共同海损费用... 更多>

    #共同海损
    相关咨询
    • 当事人就同一海损事故向受理共同海损案件的法院提起非共同海损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12
      当事人就同一海损事故向受理共同海损案件的海事法院提起非共同海损的诉讼,以及对共同海损分摊向责任人提起追偿诉讼的,海事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引起共同海损的过失方应承担的责任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9-08
      1.引起船货和其它财产遭受共同危险的事故是由第三人过失引起的,根据《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则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理算与分摊,有关各方因此分摊的共损额依法有权向有过失的第三人索赔,并对此过失带来的其它单独海损进行索赔。根据《北京规则》也是一样。 2.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引起共同海损损失的事故是由货方过失造成的,货方不能以共同海损要求其它船上各方分摊,如果其它方已经分摊了损失额,则有权向有过失的货方
    • 进出口海运险保险责任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0
      我国进出口海运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平安险(ICC-C):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
    • 上海保险中出车祸赔偿
      辽宁在线咨询 2021-11-13
      2019上海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上海市城镇(农村)2019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关数据。城市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034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375元。上海市城镇(农村)2019年人均消费支出相关数据。城市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6015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965元。一、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年满60周岁。城市居民死亡赔偿=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农村居民死亡
    • 上海车祸共同责任诉讼时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5
      (一)案件受理费涉及损害赔偿,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