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庭盗窃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30:51 434 人看过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建庭(别名曹孬),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8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建庭犯有盗窃罪,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建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曹建庭伙同李罗军、曹胜涛、牛子伟(三人已判刑)、牛红召(另案处理)经预谋后,驾驶一辆豫KG1830红色菲亚特轿车窜至新密市苟堂镇孙家庄村,将被害人刘x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3354元的红色嘉陵125型两轮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赔。被告人曹建庭于2009年5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向本院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曹建庭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建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李罗军、曹胜涛、牛子伟供述,被害人刘x陈述,证人王xx信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收到条、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建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建庭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建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被告人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建庭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杨进生

二ОО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贾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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