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确保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
为圆满完成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根据建设部建函规[2003]115号、省建设厅[2003]302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3]3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一、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构建“区域城市”的整体框架,以生态、环境、资源、空间容量为限定,确定远景规划,健康有序推进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以实现“两个率先”为战略目标,通过总体规划的编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城市建设思路,落实发展空间和建设项目,提出具体的建设实施建议。
(三)围绕城市发展重点、突出解决关键问题,以提升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四)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加强政府对城市发展的调控能力。规划主要研究落实政府投资的项目和政府可调控的项目,以引导城市发展的重点和方向,而对于由市场决定的开发建设活动,则主要提出土地总量控制和布局引导。
(五)强调各项规划的协调整合,使城市得到有序和谐和可持续的发展。
二、规划的范围、期限和主要内容
(一)范围:全市域,包含五县级市范围,面积8488平方公里。
(二)规划期限:近期到2007年,远期到2020年,远景X年。
(三)规划的主要目的:
1.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城市发展战略及重点,确定近期、远期、远景的城市建设规模及构成和分布。
2.明确建设用地的分布:根据建设规模和各类用地空间的发展需求,明确各类建设地区的用地性质、规模、比例,划定城市严格控制保护区。
3.全市协调发展,统一部署市政公用设施。
(四)规划主要内容:
1.根据规划确定的发展规模和发展重点,明确诠释各区的经营性用地的规模和布局,确保政府对城市发展的引导和土地收益。
2.工业发展用地和布局:落实工业作为经济发展的方略,根据全市经济和工业发展需要,以国家、省、市级工业开发区为集中建设的载体,明确工业发展的主要布局和建设布局准则。重点研究中心城区及沿江、沿太湖、沿沪浙区域的产业布局。
3.居住发展和人居环境建设:根据城市住房发展目标,确定全市居住用地的规模和布局。按照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花园城市的要求,提出城市近期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远景、远期的目标和建议措施。
4.基础设施和重要公共设施建设:确定交通发展的战略和建设重点,对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重要市政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建设时序予以安排和确定,提出文化、教育、体育等区级以上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安排和建设时序。
5.商贸流通、旅游景区等三产建设:根据建设区域商贸物流中心的需要,提出我市重大商贸、物流设施的布局和相应配套设施;根据全市旅游发展的总体思路和旅游资源的分布,提出重点建设发展的风景区、旅游区的规划意见。
三、规划编制的组织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形式:
1.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是市政府的职责与行为,并涉及全市各有关部门,范围较广,因此需要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高效能的工作班子。
(1)建立“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市长和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成员为各市、区和市计委、建设、交通、水务、园林、旅游、人防、文广、公安(交警)、消防、房管、市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决策和协调规划中的重大问题(成员单位见附件2)。
(2)在市规划局设立“修编工作”办公室,由市规划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市、园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等规划部门和各有关专业部门派专人参加。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协调编制工作进度计划;协调规划的技术问题;根据总体布局提供各有关专业部门的设想、参与专业规划的编制;无偿提供有关资料等。
2.组织编制单位
(1)委托国内高水平的对苏州比较了解的设计单位担任主编,由中规院承担。
(2)苏州市规划院作为编制协作单位参与编制工作,苏州市规划院承担基础工作,包括现状调查、基础资料和部分专项规划的编制。
(3)配合编制单位:修编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主要是公安、交通、供电、电讯、自来水、排水、人防、园林、文广、燃气等专业部门。
(4)境外咨询单位:为吸纳国际上先进的理念,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将邀请国际高水平规划设计单位作为顾问,参与规划编制的咨询工作及沿江、沿沪浙概念规划编制。
(二)时间安排:
总规编制工作争取在一年内完成,其中:
1.原总体规划评估:2003年7月-2003年10月
2.总规纲要:2003年10月-2003年12月底
3.总规编制:2004年1月-2004年4月
(三)分工:
1.规划范围内的五县级市、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苏州市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和本《方案》内容提出本地区的建设规划初步设想。
2.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计委、经贸委、建设局、交通局、房管局、环保局、国土局、园林和绿化局、教育局、旅游局、贸易局、市政公用局、卫生局、财政局、体育局、文广局、水务局、人防办、公安局(消防、交警支队)作为紧密联系部门,参与这项规划工作(具体分工见附件1)。
3.规划涉及的其他部门作为配合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和设想,并参与各专项规划的编制。
上述有关单位要尽快将本地区、本部门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部门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式函告市规划局办公室,并将本单位建设规划初步设想书面材料送交市规划局办公室。
附件:1.苏州市总体规划修编相关地区和部门分工方案(略)
2.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名单
组长:市长
副组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
成员单位: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江市政府,各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委研究室,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林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园林和绿化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贸易局、市档案局、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邮政局,苏州供电局,苏州电信局,苏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配套设施是指与住宅小区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化、照明、排水、安防、消防、邮政、通讯等设施,以及社区服务、商业网点、文化娱乐、健身休闲等设施。 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是物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和业... 更多>
-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养犬暂行规定的通知第5条是如何规定的?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建立由公安、财政、农业、卫生疾控、住建、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并具体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查处在道路、广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违规携犬行为,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捕杀狂犬。财政部门负责犬只管理工作经费的拨付。农业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
-
什么情况下组织编制机关方可修改州内城市总体规划山东在线咨询 2022-04-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
-
苏州市城市规划法多久能批准云南在线咨询 2022-01-30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将附具征求意见情况的评估报告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年度分析制度,促进城乡规划目标的落实和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为城乡规划动态调整和修编提供依据,并将分析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修改城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和乡总体规划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23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苏州市民政局关于收养的规定有哪些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05苏州市民政局收养评估内容如下:以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利益为原则,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抚养教育和健康成长,并能提供有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条件。收养申请人应明确承诺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收养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民法典》和《登记办法》,按照以下内容和《苏州市收养家庭评估指标》,对收养申请人进行家庭调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