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监测评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主要目标落实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广东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试行)及广东省加强妇幼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保健人员必须执行本制度。第三条市卫生局负责本制度的管理,监督检查孕产妇死亡报告和统计分析工作的实施情况,组织核实调查、评审和有关业务培训,并根据存在问题制定干预措施。市妇幼保健院在卫生局的领导下对全市的孕产妇死亡管理工作进行市级质量监控,负责市级孕产妇死亡报告审核、统计分析、核实调查、现场培训和评审工作。并对全市的孕产妇死亡的调查、质量监控、评审等工作进行技术督导。各级医疗保健单位负责对辖区内的孕产妇死亡管理工作进行质量监控,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实地调查、评审和完成资料书面报告等工作。第四条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包括本地户籍和外来流动人口),均应及时按上报流程报告。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人员、农村保健员、乡村医生为孕产妇死亡的法定报告人。第五条孕产妇死亡报告的责任单位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疗保健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的责任单位。孕产妇死亡前未住院或有转诊经过的,报告责任单位是:(一)在转诊途中或在接受转诊单位接诊前死亡的孕产妇,转出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二)转诊的孕产妇被接受转诊单位接诊后死亡的,接受转诊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转诊单位和接诊单位负责各自住院期间的调查,死亡孕产妇居住地所在地承担辖区防保任务的医疗保健单位同时承担孕产妇死亡的实地调查任务。各单位于10天内书面报告市妇幼保健院,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协调工作。发生此类情况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通知死亡孕产妇居住的辖区医疗保健单位,由接诊单位负责通知转诊单位。(三)不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孕产妇,由确诊孕产妇死亡的医疗保健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四)非法接生或医疗保健单位外分娩的孕产妇送至医疗保健单位后死亡的,接诊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发生非法接生的所在地承担辖区防保任务的医疗保健单位负责孕产妇死亡实地调查,并于10天内书面报告市妇幼保健院和接诊单位。发生此类情况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通知死亡孕产妇居住的辖区医疗保健单位。(五)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负有向市卫生局及市妇幼保健院履行孕产妇死亡报告、接受核实调查、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的责任。第六条孕产妇死亡报告相关单位在孕产妇死亡前曾有诊疗经过,但不属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的有关医疗保健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相关单位。孕产妇死亡报告相关单位负有向孕产妇死亡调查单位提供收治过程病历摘要、接受核实调查和参加孕产妇死亡评审的责任。第七条孕产妇死亡报告程序(一)电话报告:报告内容:死者姓名、年龄、住址、户口地址、死亡地点、时间(含发现在非医疗保健机构死亡孕产妇的时间)、死亡诊断。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须在孕产妇死亡24小时(以工作日计算)内报告市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院。各接报单位接报人须对电话报告内容做出详细记录(包括接报时间、向上级报告时间及上级接报人姓名等),并签署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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