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的行为算是贪污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7-26 07:33:47 147 人看过

一、怎么的行为算是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明确阐述,贪污罪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凭借其职务之便,欺瞒公然或公有的财物之行为。此类犯罪行为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方面:首先,侵吞,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公共或国有财物据为己有,且未对该财物进行任何形式的支付或者报账;其次,窃取,即国家工作人员在未经财物管理者或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取走公共或国有财物;再次,骗取,即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法,使得财物的管理者或所有者误以为财物已被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最后,其他手段,除以上三种常见的行为方式之外,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来非法占有公共或国有财物。值得注意的是,若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同样会被视为贪污罪。此外,与上述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将会被认定为共犯。总而言之,贪污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或国有财物,其中包括侵吞、窃取、骗取以及其他非法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怎么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采取胁迫、威逼以及恐吓等方式,强制受害者交付金钱或其他财产,此乃敲诈勒索之行为。

然而,此类行为仅在涉及金额达到法定标准,方可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迫他人交付财物,且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该行为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以即将实施的严重侵犯权益的行为,对财物的所有权人或持有者施加恐吓。

其次,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既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者,也可以是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例如财物所有人或持有者的亲属等。

再次,威胁的方式可以多样化,例如,可以当面向受害者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表达,亦可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传达;可以由行为人亲自实施,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转达;可以明确表示,也可以隐晦暗示,这些均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

最后,威胁要实施的侵犯行为种类繁多,有些可以立即实现,如杀害、伤害,而有些则需等待未来才能实现,如揭露个人隐私。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不代表其在威胁发出时未实际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时却实施了相对较轻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时却实施了伤害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明文规定,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利用其职位所赋予之权力与便利,以不正当的方式偷偷占有所属公共或者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此种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对未实际支付或尚未进行财务报销的资产进行侵吞、盗窃、诈骗以及采用其他任何非法手段,将公物据为己有;或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取用公款;甚至通过制造虚假事实,让公物的监管者误以为已经完成了公物的交付等等。此外,如果受托负责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占有国有资产,同样也会被认定为贪污罪。而对于那些参与策划和协助实施贪污行为的人,他们将会被视为共同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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