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了不给发工资不属于欺诈,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破产重整的原因是什么
由于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目标不同,破产法对适用重整程序的破产原因需要作扩大的规定。这就是,企业因为经营或者财务发生困难将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也可以适用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换句话说,企业法人无论是基于已经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还是将要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都可以申请企业重整。所以,重整原因的范围比一般破产原因的范围大。这一概念体现了对企业困境早发现,早治疗的思想,符合重整程序拯救企业的制度目标。
根据破产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重整程序可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二是债务人将要出现破产原因,即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有些国家(如美国),在法律中规定了详细的债权清偿等级,受有效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将在作为其担保物的财产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首先获得清偿。如果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不足金额作为无担保非优先债权,或一般无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分为优先和非优先二级。无担保优先债权应在支付无担保非优先债权之前全数清偿。无担保优先债权共分六级,第一级债权(管理费用)应在支付第二级债权之前全数偿还,还并依此类推。然而,在这六级中,任何一级可用的现金不足以支付该级的所有债权,则按比例清偿。无担保非优先债权也应按相同的现金分配程式清偿。只有在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均受清偿之后才能分配给股东(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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