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7%缴纳,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征收范围:社会保险费征收以统一的缴费基数,按不同保险比例同单征收。核定缴费方式为当月核定次月应缴金额。用人单位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申报手续,次月地方税务部门通过开户银行征收社会保险费。逾期缴纳的,除欠缴金额外,还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和缴费比例
[导读]:生育保险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缴费率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85%缴纳。
享受生育保险需具备的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但在当年转业、复员、退伍的人员及当年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已按规定及时参加生育保险者,不受累计满1年的限定。
生育保险补贴标准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或流产时,享受下列待遇的标准为:
(一)生育津贴。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发放生育津贴。计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按自然天数。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含原领取非全额工资者)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导读]:生育保险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二)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按生育津贴的规定执行。
(三)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流产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生育出院后产假期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相关的医疗费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结算办法按《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0〕3号)规定执行。
(四)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女职工生育顺产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计发,难产或多胞胎按50%计发。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
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发生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按顺产待遇享受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按《关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502号)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产假规定
女职工生育按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产假:正常产假90天;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计划生育假增加35天;晚育假增加15天;剖腹、度会阴破裂的难产假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引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流产假(只限于领取同意生育通知书或生育证的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的15天;不满4个月的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流产假42天;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给予75天的产假。
[导读]:生育保险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男配偶看护假期按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为10天。
生育保险其他情况待遇
1)女工因生育而导致死亡,按原产式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生育津贴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发。
2)生育保险待遇申办期限为女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年内。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并按参加养老保险所辖范围进行管理。
生育保险新规定有效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相关法规政策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第013号)、《关于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通知》(穗社保〔1998〕3号)、《关于军队转业、复、退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转制、调入企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9〕16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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