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17:53:36 54 人看过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大国税发[2002]213号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明电[2002]4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要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加强黄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将《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对黄金征收增值税的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附:《黄金交易所赏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一、关于黄金交易的品种1、标准黄金产品四种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五种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2、非标准黄金产品除上述四种成色、五种规格以外的黄金产品。二、关于黄金交易的有关征税规定1、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注册登记的会员以及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登记备案的客户,通过黄金交易所进行的标准黄金产品交易[并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县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未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突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按实际成交价格由黄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并免征增值税;如发生实物交割的,由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代黄金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具有增值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记帐联、存根联由黄金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单位)。对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开县增值税专用发票。氨曜蓟平鹗滴锝桓睢笔侵福夯嵩钡ノ换蚩突Ы?诨平鸾灰姿?殉山坏幕平鸫踊平鸾灰姿?付ǖ慕鹂馓崛』平鸬男形?!?2、黄金交易所交易环节发生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应按实际成交价格开县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成交价格为所提取黄金买卖双方按规定报价方式所成交的价格,不包括交易货,仓储费等费用。为准确计算所提货金的实际成交价格,黄金交易场所应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3、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在黄金交易所开业初期,对非黄金生产会员单位或客户(不包括银行系统),应按本单位的黄金实际使用从从黄金交易所的指定金库提取黄金。对没有按本单位黄金实际使用进而从黄金交易所指定金库多提取的黄金,不得再向黄金交易所指定的金库存入黄金进行交易,包括黄金交易所开业之前非黄金生产会员单位或客户(不包括银行系统)在本单位的库存黄金。4、黄金交易所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同时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5、对纳税人不通过费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的,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三、会员单位和客户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1、对会员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和黄金生产企业除外)或客户应对在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进项税额实行单独核算,对按取得的黄金交易所开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包括相对应的买入世)单独记帐。对会员或客户从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指发生实物交割)再通过黄金交易所卖出时,应计算通过货金交易所卖出黄金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同时计入成本;对企业当期帐面进项税额小于通过下列公式计算出的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差额部分应当立即补征入库。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单位进项税额×当期黄金卖出量。单位进项税额=购入黄金的累计进项税额÷累计黄金购入额2、对会员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和黄金生产企业除外)或客户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企业原有库存黄金,应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相应的进项税金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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