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9 10:10:38 339 人看过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立法现状

1、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作用,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这部法规明确地规定了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为国营企业和其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并正式构建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基本程序,即调解、仲裁和诉讼,仲裁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所谓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

2、随着私营经济得到我国宪法的肯定和支持,私营企业发展较快,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劳动关系随之有了显著的变化,国营企业的劳动关系不再一统江山,与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并存,故原确立的仅处理国营企业和其职工之间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便显得十分狭窄,不利于保护非国营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便于1993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二、具体步骤

1、协商(和解)。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除外。

2、调解。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3、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者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30日 03: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争议处理相关文章
  •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协商调解机构是什么?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机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主要职责其一就是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属于诉讼前必经程序的是什么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属于诉讼前必经程序的是仲裁。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2023-07-04
    331人看过
  • 从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角度看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争议当事人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须注意如下问题:1、注意申诉时效问题,应当在规定的60日的期限内及时提出仲裁申请。2、申请形式上要采用书面形式,按规定提交申诉书,并且要依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3、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诉,不能自己随意选择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申诉时效,《劳动法》规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将会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申请过企业调解程序,调解期间(最长不超过30日)可以扣除,申诉时效从调解结束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计算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时间,qot;知道或
    2023-07-03
    187人看过
  •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制度变迁小结
    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概述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讼诉中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包括一般规则、倒置规则和特殊规则。所谓举证的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法律要件分类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证明责任后,对依此分配结果原本应当由一方当事人对某法律要件事实存在负证明责任,转由另一方当事人就不存在该事实负证明责任。所谓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不存在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情形,由裁判机构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证据距离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一般来说,举证责任的分配应由法律预先进行设置,但因为法律规定所存在的滞后性和立法者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即使法律规定得再严密、再周详,也难以穷举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那么多复杂的民事活动,使
    2023-02-17
    97人看过
  • 国内外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机制
    一、欧洲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机制欧洲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手段主要包括调解、调停以及仲裁。(一)调解调解是欧洲国家处理利益争议时运用最广泛的途径。在挪威,一项重要的制度是国家调解官制度。国家调解官是国家调解机构的最高负责人,职能是负责处理全国性的重大劳动纠纷以及指导、监督地区调解官和特别调解官的工作。在整个调解过程中,调解官会努力使双方的意见逐步接近,以便提出调解结果建议。当调解结果建议提出以后,劳资双方要当场就此做出决定,不管双方是否接受这个建议,调解都宣告结束。在德国,调解作为初审法院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争议进行仲裁或审理之前必须进行强制调解。德国《劳动法院法》规定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力求以调解方式结案。因此在法院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每个案件都必须经过庭内调解。在爱沙尼亚,调解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唯一方式。爱沙尼亚1995年建立公共调解员制度。企业层面的集体争议通常由地方的调解员介入,而雇主组织和
    2023-04-28
    327人看过
  • 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裁终局制度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长期以业为一裁两审制,即劳动争议应当先经过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裁两审制实施以来由于其不分劳动争议的性质与种类一律采用这样的处理机制,导致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保持一裁两审大的处理机制不变的前提下,引进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条件的一裁终局的处理机制。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有条件的一裁终局有两个关键点:即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有条件一裁终局。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
    2023-06-06
    134人看过
  • 我国实行怎样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5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关于本条的理解,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45条的规定,《劳动法》第52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调查处理制度。《劳动法》第52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是指关于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分三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2023-06-09
    56人看过
  •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的“一裁终局”该如何理解?
    “一裁终局”裁决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对于涉及标的额较小,且和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等基本法律权利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减少解决的周期和法律程序,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一裁终局的概念和含义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包括五层含义:一是本条中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三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四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五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二)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
    2023-04-28
    221人看过
  • 2023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和处理程序分别是怎样的
    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和处理程序分别是怎样的一、争议处理(一)申请调解劳动争议的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劝导当事人化解矛盾,自愿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使劳动争议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活动。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劳动调解组织包括:一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是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是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这里要指出的是,调解程序也是一个自愿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申请仲裁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
    2023-01-11
    116人看过
  •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特点以及处理方法
    1、有特定的争议内容只有围绕经济利益而发生的企业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才是企业劳动争议;凡是在企业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范围之外的争议,都不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如企业因财务问题、营销问题以及员工的股份分红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就不属于企业劳动争议。2、有特定的争议当事人企业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就是也只能是企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即一方是企业管理者及其代表,另一方是企业劳动者及其代表。只要也只有劳动者及其代表与企业管理者及其代表之间通过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他们才有可能成为企业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只有发生在企业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之间的争议,才是企业劳动争议。3、有特定的争议手段争议手段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坚持自己主张和要求的外在表达方式。企业劳动争议的手段不仅包括劳动者的怠工、联合抵制排工等方式,也包括企业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经常使用的抱怨、旷工、工作周转、限制产量、工业意外事故以及工业破坏活动等
    2023-04-16
    200人看过
  • 不定时工作制度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近日,江苏无锡惠山法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某混凝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发现,因现行法规中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特殊性及其休息规定的笼统性,给法院审理工作带来难度。本案中,被告某混凝土公司为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公司,原告周某至该公司工作一年多,后周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诉请,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向某混凝土公司主张社会保险费、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部门经仲裁后,根据相关规定裁决支持周某解除劳动关系和主张社会保险费的请求,驳回其要求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周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某混凝土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根据我国现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仅规定:无需执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延长劳动时间支付相应工资”和“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劳动者能否能获得休息,仅规定:企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
    2023-06-05
    493人看过
  • 我国劳动争议解决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及改进建议
    随着劳动关系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已进入劳动争议的“多发期”。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分析,现阶段我国劳动争议的总体发展趋势呈现三个基本特征:首先,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来的17年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中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和审理的案件数量平均每年增长25%,2003年达到22.6万件其次,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中,案件内容越来越复杂,调解结案比例下降,裁决结案比例上升。2003年,通过仲裁解决的案件比例上升到43%,通过仲裁和调解解决的案件比例下降到30%,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案件比例为27%。与此同时,当事方针对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的案件数量继续增加。2003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4万件,连续多年保持每年增加2万件第三,案件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多重“敏感性”。敏感争议事项(与工人生存权直接相关的三类劳动争议,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
    2023-05-03
    406人看过
  • 我国哪些机构能够处理劳动争议
    一、我国哪些机构能够处理劳动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县、市、市辖区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能够处理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纠纷的,能够申请以上机构进行调解、仲裁或者判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劳动争议有哪些处理原则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是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依法受理后,在仲裁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
    2024-01-25
    270人看过
  • 劳动争议管辖的法律制度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2.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有哪些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发生了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劳动争议时,有以下解决的途径: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但是,对于仲裁的
    2023-07-08
    107人看过
  • 中国劳动争议.农民工该怎样处理
    农民工劳动争议应当积极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申请仲裁。我国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失败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调解失败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面临重大变革我国实行了二十多年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面临重大变革。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背景与现状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于1987年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随着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形成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发生劳动争议先调解、再仲裁、再经两次审判的程序。调解是自愿选择,仲裁是必经的程序,对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这一程序制度对解决劳动争议
    2023-08-08
    352人看过
  •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协商调解机构是什么?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机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主要职责其一就是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属于诉讼前必经程序的是什么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属于诉讼前必经程序的是仲裁。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2023-07-04
    331人看过
  • 从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角度看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争议当事人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须注意如下问题:1、注意申诉时效问题,应当在规定的60日的期限内及时提出仲裁申请。2、申请形式上要采用书面形式,按规定提交申诉书,并且要依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3、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诉,不能自己随意选择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申诉时效,《劳动法》规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将会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申请过企业调解程序,调解期间(最长不超过30日)可以扣除,申诉时效从调解结束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计算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时间,qot;知道或
    2023-07-03
    187人看过
  •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制度变迁小结
    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概述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讼诉中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包括一般规则、倒置规则和特殊规则。所谓举证的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法律要件分类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证明责任后,对依此分配结果原本应当由一方当事人对某法律要件事实存在负证明责任,转由另一方当事人就不存在该事实负证明责任。所谓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不存在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情形,由裁判机构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证据距离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一般来说,举证责任的分配应由法律预先进行设置,但因为法律规定所存在的滞后性和立法者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即使法律规定得再严密、再周详,也难以穷举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那么多复杂的民事活动,使
    2023-02-17
    97人看过
  • 国内外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机制
    一、欧洲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机制欧洲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手段主要包括调解、调停以及仲裁。(一)调解调解是欧洲国家处理利益争议时运用最广泛的途径。在挪威,一项重要的制度是国家调解官制度。国家调解官是国家调解机构的最高负责人,职能是负责处理全国性的重大劳动纠纷以及指导、监督地区调解官和特别调解官的工作。在整个调解过程中,调解官会努力使双方的意见逐步接近,以便提出调解结果建议。当调解结果建议提出以后,劳资双方要当场就此做出决定,不管双方是否接受这个建议,调解都宣告结束。在德国,调解作为初审法院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争议进行仲裁或审理之前必须进行强制调解。德国《劳动法院法》规定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力求以调解方式结案。因此在法院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每个案件都必须经过庭内调解。在爱沙尼亚,调解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唯一方式。爱沙尼亚1995年建立公共调解员制度。企业层面的集体争议通常由地方的调解员介入,而雇主组织和
    2023-04-28
    327人看过
  • 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裁终局制度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长期以业为一裁两审制,即劳动争议应当先经过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裁两审制实施以来由于其不分劳动争议的性质与种类一律采用这样的处理机制,导致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保持一裁两审大的处理机制不变的前提下,引进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条件的一裁终局的处理机制。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有条件的一裁终局有两个关键点:即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有条件一裁终局。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
    2023-06-06
    134人看过
  • 我国实行怎样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5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关于本条的理解,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45条的规定,《劳动法》第52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调查处理制度。《劳动法》第52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是指关于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分三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2023-06-09
    56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或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等产生的争议。 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 更多>

    #劳动争议处理
    相关咨询
    •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不当怎么判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26
      如果是员工违反了公司规定的,而且在合法的情况下,如果员工认为处理过重或者是认为这个事情公司处理是错的,都可以是劳动争议的范围。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划分(l)权利争议,又称既定权利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基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在当事人权利义务既定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双方都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或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一般不会发生争议;若当事人不按照规定
    •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有哪些表现
      山东在线咨询 2023-12-08
      1、扩大劳动争议的认定范围。 2、拓宽劳动争议司法外处理渠道。 3、优化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针对现行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就裁审关系的设计大体有三种不同的主张。其 1、维持现行体制,“先裁后审,仲裁前置”,但要改善仲裁与诉讼之间的衔接关系。其。 2、废除现行体制,实行“只审不裁,取消诉讼”。
    • 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的是一调一裁制度,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如何处理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2
      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度。仲裁是诉讼前置程序,不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通过调解和仲裁,有利于劳动争议能够尽可能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所以,如果仲裁机构因为有正当事由而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尽可能从时间上给予一定宽限,使劳动争议能够在最初阶段予以化解,而不必继续漫长的诉讼程序。这种做法有利于维护“一调一裁两审”制度
    • 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处理的代表人制度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12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本条是关于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的规定。 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持续上升,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大幅度增长。根据北京市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的统计,自1989年北京市发生第一起集体劳动争议以来,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年均增幅在20%以上。截止到2005年9月全市累计发生集体劳动争
    • 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是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15
      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 县、市、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