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危险的认定——陈某破坏交通设施罪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0:34:41 342 人看过

一、案件事实及审理结果

2008年6月9日至13日间,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某某(15岁,已另行处理)先后三次在铁路宣庞线宣化站至赵川站间7千米处,用扳手、铁锤等工具拆盗正在使用中的钢轨接头50KG/M型鱼尾板12块、43KG/M型鱼尾板6块,价值人民币2352元。2008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某某在上述地点,拆盗43KG/M型鱼尾板15块,价值人民币1590元。次日14时,陈某伙同李某某在转移赃物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四次拆盗行为,造成宣庞线中断行车2小时19分,直接经济损失898

2、18元。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另查明,钢轨接头鱼尾板是连接钢轨的重要部件,被拆除后足以造成列车脱轨颠覆的重大交通事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钢轨接头鱼尾板,故意破坏轨道,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危及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较重的犯罪事实,并有立功表现,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对陈某犯罪的违法所得,应责令其退赔。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评析意见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长期以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危险的认定存有颇多争议。

1.依据何标准认定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破坏交通设施罪的争论焦点在于危险的认定标准,即依据何种标准来判断破坏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关于这一问题,目前法律与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提供任何可供操作的指导性意见,学界也莫衷一是。

一种意见认为,上述危险应当是一种现实的、紧迫的危险。这种危险在事物发展的进程中距离结果已经相当接近: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客观规律,我们可以预测到除非发生某些突然的变化,危险即将转化成现实的危害结果。据此标准,本案被告人陈某破坏正在使用中的钢轨接头鱼尾板尚且无法认定存在危险,唯有其行为致使钢轨错牙达到12毫米方可判定危险的存在。

另一种意见主张,危险应当被理解为破坏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危险是行为的属性。虽然危险是一种客观状态,但由于通常情况下不能明确区分行为的危险与作为结果的危险,故可以根据行为的危险认定行为造成了危险状态。因此,只要破坏行为是针对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的整体或重要部件,就可以认定存在危险。据此标准,本案被告人陈某只要实施破坏正在使用的钢轨接头鱼尾板,即可认定存在危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相较于刑法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需产生危险而言,铁路法第六十一条作为特别刑事罚则,可以被理解为立法机关对破坏交通设施罪危险的解释。

笔者认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危险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被明确规定在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罪状中,因而这种危险状态就应当如同所有的犯罪构成要件一样需要法官运用证据加以查明,而不允许任何的主观推断。因此,该危险应当被解释为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现实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自行为人实施破坏行为时即存在,因为针对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的整体或重要部件实施的破坏行为本身即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虽然此时距离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结果尚有一定发展空间,但其与距离结果相当接近的危险相比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只要破坏行为是针对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的整体或重要部件,即可认定存在危险。坚持上述认定标准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实益:

第一,在刑法功能方面,上述认定标准有助于适度地扩大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成立范围,前置性地保护社会法益,与当前从严打击危害公共利益犯罪的司法需求相一致。倘若待到危险发展到紧迫的程度始认定存在危险,大量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则只能以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或其他罪名(如盗窃罪)处罚,这不仅极易导致罪名认定的混乱,还削弱了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第二,在证明标准方面,依照该认定标准,司法机关只需证明存在以下两方面的事实即可认定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1、行为人破坏的交通设施正在使用中;2.该交通设施系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标准回避了危险是否距离结果已经相当接近这一难以操作与标准化的证明要求,这无疑具有诉讼成本上的便利。

2.是否由专业技术部门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危险

在本案审理中,某铁路局安全监察室作为专业技术部门出具了内容为钢轨接头鱼尾板是连接钢轨的重要部件,被拆除后足以造成列车脱轨颠覆的重大交通事故的鉴定意见。具有争议的问题是,法院是否只能依据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意见判定危险的有无?

一种意见认为,危险状态的判断作为一项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如果仅凭法官依靠自身生活经验加以判断,则往往会偏离客观实际。例如,科学实验表明,钢轨发生错牙达12毫米,列车通过时才有可能发生脱轨、倾覆等后果,而依照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显然无法得出如此精确的结论。因此,对危险的判断应当借助具有专门技术知识的专家,以科学法则作为判断标准。

另一种意见主张,法律上的危险与科学意义上的危险是不同的概念。刑法作为道德底线,只要行为能够引起公众极大的恐惧感就应当认定具有危险,这种危险只需依靠一般人的生活经验就可以察觉。例如,本案被告人陈某拆盗钢轨接头鱼尾板是具有危险的,因为一般人以生活常识来看,拆卸钢轨接头鱼尾板会造成钢轨损毁,继而发生火车倾覆、毁坏的后果。即使在科学基础上拆卸鱼尾板不一定致使火车倾覆、毁坏,但是足以引起公众极大的不安。因此,法官依靠生活常识和生活经验判定破坏行为是否具有引起危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就足够了。

笔者认为,刑法中的危险不完全是事实判断问题,还是法律判断问题,即危险的判断还需要根据该行为本身的性质、当前的社会治安秩序等刑事政策因素来决定。法官作为危险的认定主体,便于积极发挥司法职能,根据当前的铁路治安秩序以及刑事政策适当地调整刑法的适用范围。

因此,专业技术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制作的鉴定意见书,应作为法院认定危险的重要证据,但不能作为定罪的决定性意见。法官应当以行为当时存在的全部客观事实为判断材料,并依照刑事政策需要,依靠自身的生活经验,对危险的认定进行自由心证。同时,法院应当加强与相关专业技术部门的沟通协调,建议其仅就犯罪事实方面制作鉴定意见。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破坏性手段拆卸正在使用的钢轨接头鱼尾板,不仅在客观上实施了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并造成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在主观上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火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以及危害后果也持有放任的心理态度,完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正确的。

王建王鼎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0日 18: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犯罪构成相关文章
  • 危险犯罪范畴中是否包括破坏交通设施罪?
    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的对称。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危险犯的一种。如在破坏交通工具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灭的危险,要根据行为人的破坏手段、交通工具被破坏的部位、程度等具体案件事实确定。如果具有这种危险,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条件是什么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的条件是:当事人的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一条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
    2023-07-06
    243人看过
  • 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罪的处罚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标准细分是怎样的按照我国《刑法》中的规定,行为人破坏交通设施,构成犯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因为过失构成该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
    2023-08-12
    425人看过
  • 如何对破坏交通设施罪进行认定
    满足下列要件就可以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破坏交通设施罪如何定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1、主体为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3、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等,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
    2023-07-24
    216人看过
  • 依法定罪破坏通信设施罪
    破坏通信设施,指采取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具有:(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的;(二)造成县级、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以上3种情形之一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惩罚标准如何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刑事责任有两种情形:1、危害公共安全的,会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破坏广播
    2023-07-17
    407人看过
  • 破坏交通设施罪追诉时效
    破坏交通设施罪适用于犯罪既遂中的危险犯,我国刑法分则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决水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完全罪以及第119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均属于危险犯。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四种:1.结果犯。结果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所谓法定的危害结果,具体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造成物质性、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损害结果。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犯罪,均为结果犯。2.危险犯。危险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但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一般认为,我国刑法分则第114条和第1
    2023-02-07
    413人看过
  • 破坏火车是破坏公共交通设施罪吗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破坏火车是构成了破坏交通工具罪。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2023-04-21
    458人看过
  • 破坏通讯设施罪法条
    破坏通讯设施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该罪的立案标准有三:一是行为人有故意破坏了通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是遭受破坏的通讯设施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设施;三是该行为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因为剪断自己家的电话线和剪断社区信号接收器的线路所造成的危害是不一样的,故而对该行为在刑法上的评价亦不相同。破坏通讯设施罪的管辖权?破坏通讯设施罪由行为地法院管辖,原则为属地原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3-08-03
    113人看过
  • 刑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刑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造成严重后果】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解释】本条是关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规定。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对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规定。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规定的处罚,都是对上述破坏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的刑罚。而本款则是综合了这几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对这几条规定的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规
    2023-06-11
    313人看过
  • 怎样定义恶意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非法采矿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竞合吗如果在交通道路上进行采矿,非法采矿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竞合;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以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一种犯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以主观故意犯罪从重处罚。想象竞合是一种与其他犯罪形态有显著区别的犯罪形态,适用刑法数罪并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3-08-08
    289人看过
  • 破坏交通设施是否涉嫌犯罪?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不是犯罪。1、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2、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单位或者他人所有的财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包括狭义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是否占有该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被毁坏的财物必须是为他人所有的,毁坏自己所有的财物,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构成刑事犯罪公司可以开除吗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构成刑事犯罪公司可以开除,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
    2023-07-06
    469人看过
  • 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在于什么?
    关键在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1、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对象则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通过破坏交通工具本身,来引起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2、破坏交通设施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保证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交通设施。破坏交通工具罪与非罪的认定行为人必须破坏了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位和机件,如交通工具的操作驾驶系统,制动、刹车系统,导航系统等,也只有破坏这些关键部位才可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进而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只破坏了交通工具的座椅、门窗玻璃、卫生设备或者其他不影响安全行驶的辅助设备的,不构成本罪。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的破坏程度,不应以给交通工具本身造成损失的价值大小为标准,而应以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
    2023-07-12
    306人看过
  • 破坏交通设施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侵害的客体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二)犯罪对象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三)主观故意内容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具有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故意毁坏财物罪只能出于毁损、破坏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刑法》第一百一
    2023-08-15
    339人看过
  • 有没有破坏航道交通设施罪
    没有破坏航道交通设施罪,只有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内容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
    2023-04-21
    494人看过
  • 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情节严重标准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设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或已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如果破坏的是正在建设、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本罪。因为上述交通设施不处于正在使用的过程中,因而不涉及是否会影响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问题,故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如何量刑破坏交通设施罪的量刑标准具体分为以下两点:1、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过失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
    2023-07-03
    177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犯罪构成
    相关咨询
    •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具体危险犯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12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一条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3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侵害的客体和对象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前者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成立犯罪,而且构成犯罪既遂。 (2)主观罪过不同。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从行为人认识方面看,前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
    • 丽江请律师破坏交通设施罪如何打破坏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07
      律师一般收费标准是几千元左右,律师收费标准并没有在法律上进行统一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几千元左右。 以下标准可作参考: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
    • 如何做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分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13
      1、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保证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交通设施,通过破坏这些交通设施来达到引起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对象则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通过破坏交通工具本身,
    • 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是什么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4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破坏行为必须是足以使这几种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为有效打击这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行为人的破坏行为有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的现实可能性和威胁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要求一定要有实际后果发生。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破坏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