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3年5月9日,对湖南省永州县某村的四家村民来说是个灾难的日子。这天村里小学的老师通知他们,他们的女儿在放完“五一”假后没有回校上课。而其实这4个小女孩5月8日一大早就已经离家返校了。家长们心急火燎地四处寻找,但找遍了所有的亲戚朋友和同学家却毫无消息。家长向当地公安局报了案,公安局多方查找,仍未发现任何线索。情急之下,其中一名家长何某想到了“悬赏找人”的办法。于是他们来到了**视台,在电视发布了这样一则《寻人启事》:“某村4名小女孩,年龄八到九岁,于5月8日离家出走,走失时身背书包。如有提供有价值线索者有奖,送人上门者酬谢现金1万元。联系人:何某,电话:139xxxx。”当天晚上,该启事就在电视台播出了。
5月13日早晨,该县某学校老师张某一大早散步时,发现路边有4个蓬头散发、背着书包的小女孩在漫无目的地闲逛,遂上前盘问,四个女孩支支吾吾顾左右而言他,只有一个说出她们是本县某村的。出于好心,张老师把四个女孩带到学校,给她们买了早点。经仔细询问,才得知这4个女孩正是电视台播出的《寻人启事》里所说的走失女孩。于是张老师打电话给她们的家长,让他们来接人。当日上午,心急如焚的家长便来到张老师所在的学校把人接回了家,并再三对张老师表示感谢,还再三说:“请放心,我们会给你奖金的。”张老师当时并未在意,因为他根本没想着要什么报酬,但后来听说女孩的家长竟怀疑其有拐骗嫌疑,且已向公安局报案。一怒之下,他把四位女孩的家长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履行《寻人启事》规定的奖励,支付奖金一万元。
审理
法院审理中,被告人认为悬赏广告是在急于寻找女儿的情况下迫不得已发布的,张老师发现了走失儿童并通知了家长,被告予以感谢并愿给予一定报酬,但原告要求1万元过高,况且这个悬赏广告本身也违背了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要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电视台发布的悬赏广告是有效的契约行为,原告完成了广告中所要求的行为,即双方的契约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承担支付广告中所规定的奖励的义务,因广告中约定送人上门者奖励一万元,而张老师只是发现后通知家长接回,属于部分完成合同规定的行为,因此只应获得奖励的一部分——3000元。
分析
合同是当事人就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协商达成一致而订立的协议。一般来说,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商场向工厂发出的订货单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内容并完全接受。承诺做出时,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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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个意思表示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构成一个要约,一是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二是必须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并表明经对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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