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刑事抗诉权,贯彻“依法、慎重、准确、及时”的抗诉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公正及时审理刑事抗诉案件,既坚持依法纠错的原则,又注意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必须理由充分,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且有抗诉必要。
第三条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采信证据确有下列错误之一,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认定的事实与主要证据不一致的;
(二)认定的事实与裁判结论有重大矛盾的;
(三)有新的证据证明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
(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或裁定无罪的。
第四条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下列错误之一,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定性错误,导致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混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造成罪刑不相适应的;
(二)量刑错误,即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量刑明显不当的。主要包括:未认定有法定量刑情节而超出法定刑幅度量刑;认定法定量刑情节错误,导致未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或者量刑明显不当;适用主刑刑种错误;应当并处附加刑而没有并处,或者不应当并处附加刑而并处;不具备法定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条件,而错误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
(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严重不合法的;
(三)定案证据未经庭审出示、辩认、质证而直接予以采纳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
(五)具备《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应当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而未终止审理的;
(六)合议庭当庭宣判的案件,未经休庭评议直接宣判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的。
-
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的工作的若干意见是什么?
382人看过
-
关于检察院抗诉有何规定?
177人看过
-
陕西省高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
441人看过
-
检察院刑事抗诉的条件,检察院刑事抗诉的时间
12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50人看过
-
检察院抗诉刑事案件的意义何在
473人看过
中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其中管制为中国独创。 在主刑的执行当中,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应是“徒刑”的执行,“徒刑”的执行可以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两种,两者都是放在固定的执行场所当中执行。... 更多>
-
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的工作的若干意见是什么?云南在线咨询 2021-09-30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是进一步提高对刑事抗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01年2月5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贯彻执行《意见》提出以下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刑事抗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刑事抗
-
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22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高检发诉字[2001]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是2001-03-02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条例。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刑事抗诉工作,提高办理刑事抗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实际,提出的意见,总的分类有: 一、刑事抗诉工作的原则;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1355人专案组查清文强腐败案检察官调查询问200余人次,询问笔录达7000余页重庆打黑除恶,一个个黑老大倒下的同时,一个个保护伞也逐渐浮出水面。到目前为止,已经查出黑恶势力“保护伞”56人,其中23人于今年1-4月立案查办。在扫黑的同时,肃清队伍,成为重庆打黑最大亮点。6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雷万亚,首次向外界全面解读重庆扫黑斗争以来反腐行动开展情况。面对公诉人抛出的证据,文强基本没有怎么反
-
法院审理检察院刑事抗诉的案件青海在线咨询 2023-02-10法院审理检察院刑事抗诉的案件的期限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半个月左右对相关的诉讼案件进行重新认定,主要目的在于检查法律适用是否存在错误的情况,在作出再次审理后向检察机关说明。
-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天津在线咨询 2021-04-01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