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监察法对于处分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监察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规定:“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
(1)警告。这是一种最轻的行政处分,适用于违反纪律经教育后不改正的公务员,或者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警告处分是一种应记入本人档案的批评。
(2)记过。这是一种将监察对象(公务员及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的过错记入其本人档案的行政处分形式。
(3)记大过。是一种将监察对象的严重过错在其档案材料中加以登记的行政处分。
(4)降级。指对违反纪委的公务员及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降低行政及工资级别的处分。
(5)撤职。这是对犯有严重错误或者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解除其现任职务的处分形式。
(6)开除。这是一种最重的行政处分形式。指对犯有严重错误,违法失职,而又屡教不改的人员的一种解除其在国家行政机关任职资格的处分决定。
《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直接作出处分决定,也可建议某些机关作出处分决定。
二、行政监察法对于复审是如何规定的
依照《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监察人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这一规定对复审、复核申请提起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所谓复审复核申请提起的期限,是指复审、复核申请人行使复审申请权、复核申请权的时间限制,即复审、复核申请人的复审、复核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果超过了法定期限不提起复审、复核申请,则通过复审、复核程序申请监察机关裁决的权利即行丧失。如果逾期提起复审、复核申请,则不能导致复审、复核程序的发生,而只能由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复审、复核申请人为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审、复核申请。
依照本条规定,对于复审,原审机关应当自收至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于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这一规定是对复审、复核期间的规定。所谓复审、复核期间,是指监察机关进行复审、复核活动的期限,监察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审决定、复核决定。规定复审、复核期间的目的在于保证监察机关及时处理复审、复核案件,维护复审、复核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复审和复核都存在着更改和不更改原审结果的情况,为避免复审和复核程序影响对正确处理结果的执行,本条规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规定在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有利于保障监察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监察决定、复审决定的效力,维护监察机关的工作秩序,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作这样的规定也不影响对复审、复核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复审、复核申请人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监察决定、复审决定的申请后,监察机关经过复审、复核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复审、复核决定。这一复审、复核决定的效力始于原决定生效之时。因此,无论从时间上还是实际后果看,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丝毫不影响复审、复核申请人行使其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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