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重视”让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不再难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8:11:29 193 人看过

来源:江苏省射阳县国土资源局作者:李明,陈乃标日期:09-12-11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安定团结的一项重要工作。土地权属争议一般牵涉方方面面的复杂关系,且纠纷持续的时间一般较长。因此,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难,是很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面临的共同问题。如何做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本人在多年的实践工作中体会到,必须重视以下两项工作。

重视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方法》第十九条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了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在提出确权申请时,多数情况下只是提供发生争议的事实经过,对土地权属的证据材料却提供得很少,甚至没有;而被申请人也只是就土地自然状态演变情况及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作陈述或申辩。这样,在不知不觉中,举证责任已经实际转给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按时办结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用来调查取证。而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发生频繁,往往旧案未结,新案又来。在行政编制人员较少的情况下,办案人员难免顾此失彼,案件越积越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压力越来越重,最终陷于被动的局面。加上实施财政收支两条线,土地行政部门不得收取案件受理费,造成地方国土部门调查案件没有足够的经费,工作难以开展。以笔者所在的射阳县国土资源局为例,几年来,在办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方面,人力、财力已不堪重负。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举证责任原则,严格审核申请人的申请,对只有事实经过而没有相关材料证据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在期限内不能补充的,不予受理。这样,可以减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案件材料的调查取证、证据材料核实的工作量,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还能减少办案经费。

重视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

行政调解是指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人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在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土地权属问题达成双方一致意见。行政调解是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一种重要途径。行政调解的达成,能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迅速、及时结案,又可以减少诉讼,不留后遗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我们应提倡少用或尽量避免使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处理。例如:射阳县政府曾对一宗土地权属争议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一方当事人不服而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为政府在实体上的认定有错误,故撤销政府的处理决定。县政府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又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退回由县政府重新确权。县政府第二次作出裁决后,法院又作出撤销政府裁决的处理决定。如此周而复始,造成该案久拖未结。最后,我们通过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采取行政调解的方式才解决了这起纠纷。可见,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行政调解是很有效的一种解决方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行政调解的优势,同时,在调解中应注意行政调解的策略和技巧。具体来说,行政调解不能过急,作为调解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有耐心,首先要分别细致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掌握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动向后,定出调解方案,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后,要及时制作调解书,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名盖章,避免节外生枝,以达到彻底解决权属争议的目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8: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权属相关文章
  • 土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当事人都持有争议土地的权属证书,但涉案土地权属证书的颁发部门不同,且无法肯定该权属证书真实有效性的情况下,如政府已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权属调处申请依法立案调查,应当先由政府进行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024-05-06
    212人看过
  • 湖北省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暂行办法
    来源:湖北人民政府作者:日期:09-12-11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作用权的争议(简称土地权属争议,下同),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下列争议不适用本办法: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森林和林木争议;水利设施、水产养殖涉及的水面争议;城镇基建用地规划和房产争议及其它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争议。第三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必须坚持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正视现实,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公正妥善处理。第四条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人民政
    2023-04-24
    243人看过
  • 什么是土地权属争议
    法律综合知识
    土地权属是土地的所有权及由其派生出来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统称。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权属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2024-04-29
    407人看过
  • 怎样处理土地确权争议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1.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2.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3.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2023-05-05
    101人看过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法律依据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要充分结合争议产生的原因,考虑争议土地的历史状况及经历的变革,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妥善处理争议。权属争议的产生多数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从历史上看,土地权属大变动时期,也就是遗留问题最多的时期。可以将建国后的土地权属变动时期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50年《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六十条)的公布实施。农村土地出现大变革,土地所有制由私有转为集体所有,又由一大二公转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后一段时期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主要是当时的行政命令,现在往往难以找到方案记载。这段时期可以称为平调土地使用时期。第二阶段,从1962年到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颁布。这个时期土地权属的特点是,用地以协议方式为主,一般不经批准。第三阶段,从1982年到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的发布。此阶段的特点
    2023-04-23
    161人看过
  • 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有何区别
    来源:天津网-天津日报作者:日期:09-12-11土地权属争议与土地侵权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行为上有着质的区别。前者指某宗土地权属不清,未经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登记,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提出主张,构成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由人民政府处理,是人民政府依职权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未经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案件。土地侵权是土地权属明确、合法,不享有土地权属的人侵犯享有土地权属的人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是一方当事人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土地权益被他方侵犯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土地侵权是以土地确权为基础的,只有在土地权属依法确认的前提下,才会产生土地侵权的问题,权属不清,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土地
    2023-04-24
    91人看过
  • 土地权属争议概念分析
    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纠纷是有区别的。常说的土地纠纷是因土地而产生的一切纠纷的总称,特别是指进入司法程序的有关土地的纠纷,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义。比较而言,土地权属争议概念则有明确的法律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条所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即为土地权属争议。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发布17号令《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看到,土地权属争议实际上就是当事人对土地的权利归属有争议,其概念的外延远小于土地纠纷。探讨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问题,我们必须弄清土地权属争议的概念特征。1,土地权属争议属民事争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民法上属不动产物权范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标的――土地,是不动产,且是其他不动
    2023-04-24
    348人看过
  • 土地权属争议复议终局裁决
    [案情]1980年以来,申请人红星村与第三人胜利村土地的所有权长期发生争议。1996年6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根据万山市政府和凌海市政府的请求组织调查后,下发了关于万山市红星村与凌海市胜利村纠纷土地的权属确认问题的复函,认定争议土地属于国有土地;依照该省调处土地纠纷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规定,将争议土地的70%划给凌海市胜利村使用,其余部分划给万山市红星村使用。1999年6月10日,申请人对上述确权决定不服,向万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万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争议土地属国家所有土地的证据、依据不足,以政府办公厅内部复函形式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复函》,由省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省政府先后作出了行政确权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决定均将争议土地的70%划给凌海市胜利使用,其余部分划给万山市红星村使用。红星村对这个决定仍然不服,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国务院提出最终裁决申
    2023-04-24
    51人看过
  •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谁负责调处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国务院交办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相信大家通过本文的内容就知道了应该如何进行解决邻居之间土地纠纷了吧,对于发生了纠纷就要
    2024-01-07
    491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来源:中国地产网作者:日期:09-12-11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呼和浩特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5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适用本办法。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的原则。第四条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由当
    2023-04-24
    178人看过
  • 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失效二]
    来源:作者:佚名日期:10-04-30【法规名称】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失效]【颁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查看【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颁布时间】1997-01-04【实施时间】1997-02-01【效力属性】失效【正文】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失效]*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02年6月1日)废止《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省长田凤山1997年1月4日第一条为正确、及时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
    2023-04-24
    195人看过
  • 重新争夺抚养权难不难
    重新争夺抚养权难不难,应当根据是否符合条件而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抚养权的认定原则是什么?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023-03-16
    219人看过
  • 土地权属争议维权途径研究
    不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当事人都持有争议土地的权属证书,但涉案土地权属证书的颁发部门不同,且无法肯定该权属证书真实有效性的情况下,如政府已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权属调处申请依法立案调查,应当先由政府进行处理。另一方当事人此时以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定义和表现形式土地权属争议是指个人、单位之间对土地产权的归属发生的争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是指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进行受理、调查、调解,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行使的是行政职权中调处的职能,属于行政裁决性质
    2023-07-18
    181人看过
  • 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材料
    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山东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山东省实施办法》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5、《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7、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权限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2、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1)土地侵权案件(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3)土地违法案件(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2023-06-22
    385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权属是土地的所有权及由其派生出来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统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 更多>

    #土地权属
    相关咨询
    • 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如何处理?如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如何处理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15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当事人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才从法律途径上寻求解决办法。 我国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本案土地权属纠纷属个人与个人之
    •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权限土地权属争议的权限和处理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28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权限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
    • 农村土地权属争议怎么处理,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途径和法律依据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08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国土管理部门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市国土管理部门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一)跨区、县行政区域的; (二)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管理部门交办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 第八条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受理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受理个人之间、个人
    •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流程具体有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8
      1、申请与受理2、调查取证(1)调查研究(2)收集证据(3)查阅有关法律、政策3、调解和处理4、送达、执行缉法光盒叱谷癸贪含楷
    • 如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以及土地权属争议特征有什么特征和品种有什么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5-04
      有的土地权属争议,如处理不及时,对立还会进一步激化,甚至严重影响社会安稳。在处理过程中,有必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则的程序进行处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样在工作中就不至于带来被动,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土地权属争议特征 1、争议主体的多样性 2、争议客体的特定性 3、争议大多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 4、处理办法上,人民政府处理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先